中文名 | 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 颁发日期 | 2012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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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颁发文号 | 〔2012〕76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没有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实施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条 《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布。
第七条 在调查和登记同时,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社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登记和报批工作,国土、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报批前,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报批相关税费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九条 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市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收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着物评估
第十五条 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按照确定结果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 补偿安置范围、标准和途径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的地上房屋应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符合相关规定。对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应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有集中建设安置住房条件的,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产权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外的,只给予地上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应与同一区域或同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还应对产权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何时出大概只有天知道,话说回来,即使出了又如何呢?无非是为强拆披上层合法的外衣罢了,您以为国务院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吗?真的就没有强拆...
你好,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 1 —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 2009? 8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已 经市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相 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 2 — 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提高土地集 约利用水平,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 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拆 迁 管 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 地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一、启动阶段: 二、实施阶段: 三、后续阶段: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8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修正)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为积极稳妥解决《永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
(一)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等价值”原则及安置小区周边房屋评估价、安置小区建安成本价的评估结果确定需房屋置换安置人均面积标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安置房的楼层价差,安置房以每栋房屋楼层的中间层(房屋总层数为偶数的,取中间两层中的较上一层)为标准层(建安成本均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1层相应增加或减少15元的每平方米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中间标准层房屋价计价。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特困人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足购买人均45平方米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时,将给予被征收人费用补足。
(五)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3600元/人(1200元×3年)。
(六)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七)被征收人在本经济集体组织土地上有多处合法房屋但未同时征收的,只享受一次房屋征收安置,其它房屋只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仅限合法建筑)征收过程中配合调查、自觉控违,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给予以下奖励。
(1)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2)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
(3)根据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 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签订协议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腾空房屋奖励。
上述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四、违法建筑自拆劳务费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告)对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的给予自拆劳务费:砖混及钢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00-350元/㎡,简易棚及砖木结构自拆劳务费50-150元/㎡,具体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二)2012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其他情况
(一)在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证建筑,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占地、建房面积限额标准条件的无证建筑,按正房面积补偿额给予规定比例处罚后,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参照正常建筑补偿,不签订协议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占地面积限额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建房面积限额具体标准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4人以上户(含4人)的建筑面积限额为30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下户的建筑面积按人均75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严格按照永政发〔2013〕28号文件第23条的规定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市人民政府组织“六堂会审”确认的安置对象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施行,永政发〔2013〕28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本规定实施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已实施具体征地,尚未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规定实施。 2100433B
主 题 词:征收 房屋 补偿 被征收人 应当
成文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2021-07-05
标 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21〕2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