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热公司

长春市供热公司于1992年10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田相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供热项目的开发管理、咨询服务;经销保温材料、供热设备;停车场管理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得专项审批许可前不得经营)等。 

长春市供热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长春市供热公司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22日
总部地点 宽城区四平路473号

长春市供热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长春 自然高1.2-1.5m,冠径50-60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四川省海枣椰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 五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 高度0.30m 冠幅0.2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鑫灿

9% 鑫灿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 五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坤盛花木场
长春 高度H(m)0.3 冠幅(m)0.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市宇森绿化园林公司
长春 胸径/地径五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福记园林
长春 高度0.25冠幅0.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南北苗木场
长春 五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9% 中山南北苗木场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长春 【自然高】×冠幅15-20×10-15,容器直径10,容器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自然高】×冠幅30-40×30-40,容器直径15,容器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高度×冠幅)25×25cm 袋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高度×冠幅)20×20cm 袋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苗高20cm 冠幅15cm 七斤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5斤袋,苗高20-25c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阳江市2022年9月信息价
长春 (高度×冠幅)30×30cm 盆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惠州市2022年8月信息价
长春 (高度×冠幅)20×20cm 袋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惠州市2022年8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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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公司常见问题

  • 长春益田枫露哪个供热公司供热

    八一水库那边好像是热电吧,不确定。如果是热电的话供热特别好。

  • 请问长春市哪个楼盘好

    万科金域长春这个楼盘,现在品鉴中心已经正式开放了,估计开盘的日子也不会太远,地段好,在南部新城亚泰大街的主轴上,与市政府、市检察院、市***为邻,绝对占据着城市繁华核心,未来的升值潜力无限,交通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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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后,择优选择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直接授予方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后五日内,到供热主管部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后,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领取供热特许经营权证书时,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足额交纳供热保证金。

供热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收取,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供热保证金当年使用或者累计使用超过10%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年采暖期前予以补齐。

供热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供热主管部门同意解除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前,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因调整供热专项规划,需要提前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五)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在供热期限内,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六)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无法继续正常供热或者拒绝为热用户供热的;

(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八)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热用户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服务不满意,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热用户不满意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供热期间,因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停止供热,拒绝供热,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紧急接管。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供热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后,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主管部门选择的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供热设施产权权属经确认属原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可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企业和既有集中供热项目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以及供热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有优先授予权:

(一)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热用户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

(三)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原投资额百分之百的。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供热特许经营期满,参与招标重新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供热特许经营过程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供热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

(二)监督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三)制定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和服务进行抽检、调查和评估;

(四)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五)受理公众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投诉;

(六)定期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

(八)在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对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供热运行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以及协议的要求,保证按时供热或者不间断供热,并使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不得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中途停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标准;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帐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特许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相衔接,现决定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和停车场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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