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8.02.26 实施时间 1998.02.26

经199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住房屋商品化进程,拓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渠道,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定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实行房屋安置的,适用《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本规定,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种方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置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协商的原则。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六条 安置货币的计算公式: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货币安置标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费。

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为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1.42计算,其中,被拆除房屋厨房、卫生间(厕所)、厅的总面积不足10.8平方米的,补到10.8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使用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九条 被拆除房屋货币安置标准为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内拟建商品房屋的市场价格。

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内拟建商品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认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原地无法建造房屋的,拟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按照原地拟建多层砖混结构商品房屋确定。

第十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货币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货币安置的标准和金额、货币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协议书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货币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的安置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拆迁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货币的,市拆迁办不予发布拆迁通告,拆迁人要求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搬迁。

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安置货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收到安置货币后,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迁出;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支付的安置货币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所有,用安置货币购买房屋的,享受房改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货币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本市他处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实行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使用人,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可以购买安居房屋。

第十三条 拆除无合法证明的房屋或者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迁)补助费,拆迁人分期支付安置货币的还应当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除生产经营用房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助的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拆除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不停止拆迁。拆迁前,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好勘测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当将其补偿费、安置货币交由市拆迁办暂时保管。拆迁纠纷解决后,市拆迁办应当如数返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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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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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文献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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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 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 (用途、面积、权属 )、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步骤、 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 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 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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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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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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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二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5月15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安置房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物价、房产、土地、规划、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权分离的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补偿协议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补偿协议和货币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发给拆迁人。

第六条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货币补偿安置款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七条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拒绝领取货币安置费超过搬迁期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第八条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是指住宅房屋、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以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

对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均有权委托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核定,确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九条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四项因素构成。

拆迁补偿基价含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以及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是对被拆迁人的基本补偿。

区位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房屋所处具体位置的调节补偿;

层次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调节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被拆迁房屋残值的补偿。

拆迁补偿基价和区位调节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条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1、补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2、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费总额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上浮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 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系数标准为:

一层:1。

二层:0.8。

三层:0.7。

四层以上:0.6。

地下室:0.4。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商场、商店、门市部及其它商业网点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仓储库房、生产厂房等商业经营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迁安置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以外的通过货币形式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105号令)即行废止。

随着棚改力度加大,尤其是经济形势的变化,棚改安置方式也在转变,货币化安置的比重逐渐加大。从今年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包头北梁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经验交流会,到之后在南宁、长春召开的全国棚改片区工作会,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成为对各地转变棚改安置模式的重点要求。

业内权威人士表示,货币化安置不是“货币安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将安置补偿款发放到居民手中——“拿钱走人”。政府采购安置房、政府搭桥帮助居民买房等都属于货币化安置。用一句话来概括,只要不是以盖新房子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的,都属于货币化安置。相对集中建设安置房的方式,货币化安置有着更深刻的意义。

推进货币化安置不仅能使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而且打通了棚改房、保障房与存量商品房的通道,能够消化市场库存。以辽宁省为例,今年的棚改任务是19.5万户,按照确立的货币化安置70%的目标计算,大约有13.6万户。截至今年5月底,省内存量商品房达到4300万平方米,按照每户80平方米计算,大约1/4的存量房将被消化。

另外,货币化安置可以加快使用国开行贷款的速度,资金短缺是完成棚改任务的最大短板,今年辽宁省为棚改争取到了7000亿元国开行贷款,资金要在今年年内发放完毕。如果采用新建回迁房的方式,审批周期至少需要3~6个月,才能开始使用国开行贷款。而采用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手续将大大简化,最快可在1~2个月内使用国开行贷款。

据介绍,辽宁省正在积极探索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即政府与棚改居民签订补偿协议,通过市场筹集安置房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棚改居民持协议购房。安置房房源,不仅局限于待售商品房,也包括二手房和开发商配建房。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三化”。一是实现了货币化,可以满足棚改居民实物住房的要求;二是实现了分散化,困难群体分散安置,较容易融入社会,解决了集中安置带来的后续管理问题;三是实现了市场化,缓解了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消化了市场待售房,增加了投资,拉动了消费。

在货币化安置实践中,包括辽宁在内的一些省份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戴玉珍介绍,自治区巴州各市县对异地安置的棚改项目,根据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积极搭建平台,与房地产企业联系合理降低房屋价格,确定购房优惠价;组织房地产企业、居民代表、棚户区改造企业召开棚户区项目异地安置协调会,协调解决棚户区居民购房中出现的问题。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海表示,福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川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出台了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严春风说,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结合居民意愿和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计划安排。

货币化安置的工作内容、方式与集中建设安置房不同,工作量更大,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潘学俊说,实施货币化安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居民需求、房源筹集、团购平台、房屋交易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建设、房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加强宣传动员,做好细致的工作。有政府的信誉,才能让棚改区居民迁走;政府组织团购,开发商才能让利、降价,居民才能得到实惠。

在6月底下发的被业内视为棚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2015年至2017年改造1800万套棚户区的任务,新一轮更大规模的棚改已经启动。意见同时明确,各地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摸清存量商品房底数,制订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这标志着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大幅提升,提速前行。

但不管是建房安置还是货币化安置,前提是充分尊重棚改区居民的意愿,由居民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指导意见提出,推行公租房货币补贴,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并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杭州将向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针对保障家庭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杭州还将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也将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另外,杭州将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并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同时,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引导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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