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 类 型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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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波罗湖湿地保护 | 地 点 | 长春市 |
发布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批准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通过时间 | 2006年10月27日 | 批准时间 | 2006年12月1日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12日 | 实施时间 | 2007年1月1日 |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恢复波罗湖湿地的基本功能,实现波罗湖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波罗湖湿地(以下简称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规划。
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落实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恢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七)依法纠正、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湿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农安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第六条市、农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农安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国家、省以及有关部门的投入、社会的捐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的收益组成,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发保护湿地水资源,建立湿地长期有效补水机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湿地规划区内和相关水工程取水、截水和排放污水。
第八条农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引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未经农安县人民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引水期间从引水渠道内取水。
第九条农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湿地流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规划。湿地规划区以外流域范围禁止开垦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对现有的二十度至二十五度陡坡耕地,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在湿地规划区以外的流域范围开垦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经农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开垦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
湿地规划区内禁止挖砂、取土、采石、擅自砍伐树木和其他破坏湿地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开垦耕地,对现有耕种的土地由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退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建设畜禽饲养圈舍,挖建渔塘、放牧和擅自建造构筑物。
本规定公布前依法签订放牧合同继续放牧的,由农安县人民政府有计划组织退出。
第十二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堆放、排放废弃物。
禁止在湿地流域范围建设任何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对于不能治理或者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积极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鼓励和扶持湿地流域范围的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科学的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十四条禁止将任何有害生物物种引入湿地。
向湿地引入生物新物种应当由有关机构审定,并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湿地规划区内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擅自采集野生植物和捕捞水生动物;禁止狩猎、捡拾蛋、仔等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对湿地水量、水质、生物、土壤、空气等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定期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安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湿地规划区从事旅游、科研、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必须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和个人经同意进入湿地规划区,应当遵守湿地管理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从事科研、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应当提交成果副本。
第十九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生物物种造成伤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开发利用湿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实行限额管理。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利用计划,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非法开垦的,由农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在湿地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并可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规划区或者在湿地规划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经批准在湿地规划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片在活动结束后不向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给湿地以及水体造成污染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报农安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进行放牧的;
(二)挖砂、取土、采石、擅自砍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湿地植被的。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按照湿地公约对湿地类型的划分,31类天然湿地和9类人工湿地在中国均有分布。中国湿地的主要类型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河口湿地、海岸滩涂、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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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 1998 年 7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1998年 9 月 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 ;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文件全文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3-09-08
【生效日期】1993-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9月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
第三条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时间、条件、方式。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内招;不得招收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到劳务市场公布招工信息和招工简章,经考试考核录用后,在劳务市场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由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手续。
任何企业不得在劳务市场外招收、招聘职工或不办理招收、招聘职工手续。
第七条招收职工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可由企业根据需要自定,劳务市场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题库等配套服务。
具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前训练毕(结)业证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专业对口人员可免试直接招收。
第八条企业在所在城镇居民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但招收农村劳动力必须经过市劳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招用。
第九条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书》;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企业有义务按规定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运动员,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妇女就业,按《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接收残疾人就业。
第三章 职工的流动
第十一条同一城镇相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流动,由双方企业自主确定,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劳务市场办理合同鉴证,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市区内职工流动可以不受所有制界限。国有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工作,不再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再回到国有企业,单位可依据本人档案办理调入手续。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企业,须解除原劳动合同,到劳务市场办理改为集体所有制职工手续。国有企业确属生产需要从集体企业调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经调入企业考核,报劳动部门审核,可办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对劳动制度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常年性顶岗的集体所有制混岗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办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手续。凡已经办理了混岗工转制手续的企业,今后不允许再使用新的混岗工。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五条对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由新建单位安置,安置不了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救济金。合并的企业,职工由合并的企业接收被兼并的企业,由兼并方负责接收职工。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的,在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基础上,可将集体职工转为全民合同制职工。
第十六条凡因生产经营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企业,及学非所用重新求职的职工,均可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劳务市场可为企业和职工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职工本人经企业同意自愿离开原企业,暂找不到工作的,可将本人档案交劳务市场有偿保存,待有接收单位后,劳务市场负责介绍职工关系。
第四章 劳动监察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在招用职工和职工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企业合法用人自主权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除限期纠正和清退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一)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用童工或歧视妇女、残疾人的。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入职工的。
(四)未经劳动市场办理有关招收、招聘手续私招滥雇职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管理和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就业前培训和转业训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应为企业招聘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样本和劳动合同鉴证等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桑沟湾湿地同样险些遭到被破坏的厄运。在前几年,这里的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不仅有万亩天然芦苇、各种藻类、水草遍布其中,而且还是南北方鸟类理想的栖息地。但是近几年,随着城区规模的迅速扩大,部分建设项目盲目向湿地扩展,湿地出现了被侵蚀缩小的倾向,生物种类也有减少的趋势。幸而,随着人类对生态的关注,湿地保护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湿地的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邹德新局长认为,山东省湿地保护现在仍是个问题,破坏比较严重,原因就是山东省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文件,同时根据全省湿地现状来看,应该制定山东省的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和范围,包括地市,也应该有自己的有关湿地保护标准。
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处于湿地区的荣成市污水处理场也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它不仅保持了城市的洁净卫生,还让荣成3000多亩芦苇地越长越壮。据有关人员介绍,污水处理场主要采取的是土地渗漏,植物吸收,一方面能保持生态平衡,使这片湿地肥沃,芦苇茁壮成长,另一方面是能把城市污水进一步净化。芦苇湿地处理方法被称为绿色处理方法。它的处理原理是将废水引到氧化塘中,经过氧化和沉淀,再将处理过的污水灌溉苇田,污水经过苇田后,自然完成一系列物理、化学、生物进化进程,并在净化污染物的同时,将污染物所含的水肥资源,供植物生长,这样既实现了污水零排放,又恢复了原先排放污水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在全国重视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荣成市顺利通过了建设部的审批,成为全国第一个城市湿地公园。
据荣成市风景园林管理局局长邹德新讲,在前几年开发热时期,许多商家看好城市湿地这片海滨风光,纷纷投资购买这片难得的宝贵资源。但荣成市从长远利益考虑,不管商家出多高的价格,都没有把这片湿地卖掉。近年来,荣成市还对在湿地乱建设的行为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拆除违章建设6500多平方米,然后按照区域规划栽植各类树木20多万棵,对涵养水源、维持区域水平衡、调节区域气候、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很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的改善,吸引了众多野生动物,成为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
2010年,荣成市把桑沟湾湿地公园治理工程列入城建重点项目,投资2800万元实施了总占地1974亩的公园水系、绿化等规划建设。为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市城乡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局从春节前就调集大型机械设备40多台套,投入到湿地改造中来,园林工人冒严寒、顶酷暑,艰苦奋战,完成河道清淤20万立方米,调整土方32万立方米,建设拦水坝、简易木桥5座,木桩护河道2000米,用废石护岸1500米,建设园内道路3.2万平方米,回填种植土12万方,栽植白蜡、柳树、杨树、黑松等常绿、落叶乔木7000棵、花灌木5万株、水生植被10万株。园内还建设了木栈道、漫水桥、橡胶坝、观景平台等项目,目前正在进行风车等景观工程施工。建成后的桑沟湾湿地公园对涵养城市水源、改善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并在盛夏之际对外开放,成为市民休闲旅游的乐园。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