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8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燃油、润滑油(下称燃润油)供应市场,加强船舶燃润油供应的行业管理,保证港口和船舶生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运输船舶燃润油水上供应业务的企业(下称供油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燃润油系指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重油等船用燃油及船用润滑油。

第四条供油企业必须按本规定要求条件及申报程序进行资质认可,未经资质认可或资质认可未通过的供油企业不得从事水上供油业务。

第五条供油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能源、质量、计量、价格、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认可程序

第六条设立供油企业须向交通部申请资质认可,通过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后,获得“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证书”(下称“资质认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水上供油业务。

第七条资质认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供油企业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交通部提出资质认可复审申请,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续签资质认可证;对于未通过复审的供油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不予续签资质认可证。逾期不申请复审的供油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船舶供油业务,注销其资质认可证。

第八条申请资质认可的供油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申请报告;设备、设施(码头、油库、输运油设施等)技术状况;定期维修证明;计量检定证书;消防检定证明;环保检定证明;供油船舶的港监、船检证明;加油人员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

交通部在受理申请后40天内对申请企业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

第三章 资质认可条件

第九条供油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储运设施。作业在海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5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500吨以上的供应油轮。作业在内河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1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100吨以上的油轮。

第十条供油企业必须有合法、稳定的油品来源。

第十一条供油企业的油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油库在运营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供油企业应使用油品专用码头,码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港务监督机构核准的船舶等级和油品的种类、数量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供油船舶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供油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建造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第十四条供油船舶的船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油轮船员专业知识特种培训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供油企业的组织机构、基础管理工作应适应供油业务要求。有健全的燃润油供应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员工工作职责及岗位责任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供油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供油企业和计量管理和计量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油品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检定不合格或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油罐罐容和油轮舱容必须按期经国家有关计量监督部门标定,使用有效的罐容表和舱容表。

船舶油品质量交接应符合《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JT/T38--1994)的规定,油罐内的油品计量应严格执行《罐内液体石油产品》(JJG/1014--1989)的规定。

第十八条供油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油料化验设备,能按国家规定的试验方法承担供应油品的质量指标化验分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无资质认可证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经查证,由港务监督部门暂扣其船舶证书,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认可,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供油企业应按照《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339--1997)的要求,规范供油服务,保证供油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供油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供油的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安全员及安全设施,制定应急方案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污染演习。

第二十二条供油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要求,防止水域污染,在港供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等油污水的排放必须按当地港务监督部门的规定实施,严禁随意排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业的供油企业,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00天内申请资质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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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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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 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 )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 )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 3000万元以上。 (三 )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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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 案,为市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原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 第三条 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 调配、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 政治思想、 业务技术水平、 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 是历史地、 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的组 成部分。 第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组 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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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受燃油规程制定背景

船用燃油从生产或油库调和储存,再到供油船燃油供应,实现从供应商到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交付,其中船舶供受燃油是这个供油链中较为重要的环节,供油船加注环节体现服务的好坏,许多不规范行为也发生在这一环节。《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在规范船舶供受燃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出台、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的实施等,国家对航海安全、海洋生态环境等相关的要求不断提高,船舶燃油使用安全、船舶防污染的控制和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标准《石油产品—船舶供受燃油程序》(ISO 13739:2020)发布,原标准引用的部分标准内容也发生了废止、修订。为规范船舶供受燃油过程,保障船舶供受燃油安全,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的管控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编制进程

  • 标准计划

2018年1月1日,国家标准计划《船舶供受燃油规程》(20184372-T-348)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上报及执行。

  • 成立标准研究和起草组

遵照交通运输部标准研究项目的要求,2017年9月成立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组成的项目组和标准修订起草组。

  • 完成标准初稿

2017年10月—2018年7月,起草组制定了工作计划,着手调研燃料油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加油网点相关加油情况、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调研查阅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相关资料;修订标准相关内容。先后到上海、青岛等地开展了调查研究,现场考察质量流量计供油过程,搜集了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起草组的反复讨论和研究,于2018年7月提出标准初稿。

  • 召开行业内研讨会

2018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北京召集行业研究单位、船公司、船加油经营公司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标准初稿进行研讨,对该标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 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2019年2月,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结合水上站调研情况,将水上加油站管理纳入标准中,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 发布实施

2020年12月14日,国家标准《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1年7月1日,国家标准《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实施。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修订情况

国家标准《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代替《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与《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增加了检尺点、检尺总高、检前尺、检后尺、检空尺、检实尺、油痕、水上加油站等术语和定义;

  2. 增加了“基本要求”;

  3. 修改了“加油前的必备条件”,分为文件、燃油、计量、取样等四条;

  4. 删除了“船舶供受油安全检查表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增加了安全检查确认表;

  5. 修改了“加油过程”,分为计量交接程序、手工检尺计量、体积流量计计量、质量动加油机计量等五条,各条规定了加油过程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6. 修改了“加油后的检测与签收”,将相应内容调整到“加油过程”;

  7. 修改了加油公证的表述,修改为“第三方计量”;

  8. 增加了加油第三方计量的选择时机;

  9. 增加了安全检查确认表、非货油舱的声明/测量表、油样标签和质量流量计系统铅封检查表的样式;

  10. 修改了加油申请确认表中供应燃料油品种的选项;

  11. 修改了测量确认表中流量计读数记录栏;

  12. 修改了加油签收单中油品质量记录栏,增加了MARPOL附则Ⅵ相关声明;

  13. 增加了油位测量、油温测量、手工检尺油量计算和体积流量计油量计算的方法。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庆祥、李海波、孙厚刚、房海峰、李雯、胡晓微、高鸿博、项晓敏、任川、崔艳、辛峻峰。

许多国家的船舶供应商和船舶公司都编制有船舶物料手册,手册中有各种物料的编号、规格、性能、材料等,以便指导对物料的选用和订购。 

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或每航次由大管轮填写物料申请单,经轮机长审查后交公司供应处审核和供应。在国外购买物料需事先经供应处批准。

船舶物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杜绝浪费现象。远洋船舶一般由轮机助理员负责,沿海船舶机匠长负责。

国家标准《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依托中国国内主要船舶燃料油销售公司实践经验,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及意见征集,并与《石油产品—船舶供受燃油程序》(ISO 13739:2020)等有关国际标准衔接,有助于规范船舶供受燃油作业及管理,提升中国船用燃油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且可为船舶供受燃油环节监管提供技术依据。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供受双方建立公平的程序,减少经济纠纷方面,保障船舶供受燃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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