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 2010-4-21
颁布日期 2010-4-21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权属单位。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县市国土部门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内容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及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等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拆迁补偿、工程招标、监理等)、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决算)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等。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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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下城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14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淳政办发[2010]57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淳政办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五条 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主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律责任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项目预算、起止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农业土地开发金中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省返回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县国土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国土部门报送的预算合法性、必要性、期望效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内容、规模、优先保障进行审核,对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部门专款资金配套的项目,报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相关资金。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

第十七条 原制订的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申报实施中发现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严重浪费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投资、撤销项目等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测量、设计、监理、审计等有关中介机构不按规范要求操作,造成面积失实、建设资金严重浪费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交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包括省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设立、申报、拨付和使用及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公开公正、确保任务、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县财政按项目类别实行定额补助。

(一)补助标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3万元/亩进行补助,涉及一定规模的农户拆迁的按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进行补助,整村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8万元/亩进行补助;造地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1.5万元/亩进行补助,造田项目(含土地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1.7万元/亩进行补助。

涉及到调整为其他地类的土地进行造田造地的,其中6度以下的每亩补助5000元,6度以上15度以下的补助标准为前款造田造地补助标准的一半,15度以上的参照前款标准予以补助。

(二)分期拨款。县财政分2次拨付资金,其中,项目完工并通过市竣工验收后,县财政拨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的80%,通过省市验收下文并核拨指标后拨付20%的余款。

(三)乡镇统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工程施工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工作经费三部分,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

县财政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中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每个乡镇800元/亩的工作经费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经费帐户”,用于乡镇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费用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工程施工费按招标结果确定,项目竣工时,乡镇应组织编制工程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出具决算报告,具体工程项目资金由乡镇凭决算报告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所在村合理的补助;测绘、设计、监理等费用由乡镇统一支付。

(四)监管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质量情况的监管,对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督促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乡镇负责整改。

对上述督促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县国土部门将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二年之内不得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并被省市认定为优良工程的,县财政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其中造地改田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经济奖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获取指标给予1000元/亩的经济奖励。奖励资金原则要求用于本乡镇或村的其它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基础设施提升等项目。

第十二条 乡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和用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10〕1号)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通过科学选址、严格设计、编制预算、工程招标等途径降低成本。节余资金严禁用于个人奖金发放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淳安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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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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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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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实施日期】 2000-10-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 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 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 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 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 的各项支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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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大足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全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开设项目资金专户,按经审核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总额一次性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专户,项目承担单位再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纳入编制范围,县财政局按年初预算批复金额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对决算数据进行审查批复;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财政局依据年初预算指标金额将项目预算资金拨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专户。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方式。工程款、监理费、项目勘测费、设计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工程监理报告;监理费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使用。同时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别按每亩700元和300元标准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2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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