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rural road in Chunan county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31
颁布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淳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和县内各乡(镇)、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际间以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际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 “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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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订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和资料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帐。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对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制订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组织大修、中修工程及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验收。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设立村道养护管理科室,负责村道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工作;

(三)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修、中修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编制管养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的公路抢修工程的抢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及时进行修复;对当年不能修复的项目,视其规模大小,列入下年度的大修或中修工程计划内完成。

(五)切实做好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

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

(六)负责组织县道和乡道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并参与养护质量检查验收;

(七)为村道养护管理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八)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九)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交通的副职为副组长,2~3名专管员为成员的管理班子。健全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和路政信息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村道大修和中修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修、中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积极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

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村道养护内容和目标,建立考核制度。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 如何编写农村公路养护合同

    http://he.people.com.cn/GB/channel5/31/200504/12/7324.html

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31

实施日期:2007-7-3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淳政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3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淳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和乡道 或使县道和乡道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的,应当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将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对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由上级公路管理行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进行考核;对乡(镇)、村的考核由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应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县人民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并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村道公路养护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来源是(1)县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摩托车和拖拉机养路费;(2)上级养护补助资金(3)县财政年度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4)其他方式筹集的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列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每年年初由县交通局、财政局拟定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修和中修工程资金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上级补助不足部分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留资金(资金额参照上年度的修复工程情况确定),用于农村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增设完善,资金拨付按照审计后的工程决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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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农村公路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二○一○年四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快 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万源市的农村公路即目前正常运行的县道、 乡道、村道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仅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范围。 第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 1.路基 (1)整理路肩、边坡,清除杂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2)路肩培土加固,保持路肩横坡适度, 。 (3)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4)清理挡墙、护坡、边坡,泄水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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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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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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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投入稳定、制度落实、有路必养、养护达标的工作机制,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编制审核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督促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临夏州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重点督促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检查、指导、考核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组织体系;筹集、管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配备满足养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养路工。

第七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县道、乡道专、兼职养路工,并指导乡、村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和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所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同时协助、配合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及村公路养护组按照乡(镇)统一安排,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各县(市)、各乡(镇)立即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一)县道、乡道全面养护,做到各种病害及时修复、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安全;路肩整齐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坏、无淤塞、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公路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

(二)村道养护以路面为主,裂缝、坑槽、断板等各种病害及时修补修复、路面平整、行车安全;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修复排除。难以及时修复排除的,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规范装载,采取防范措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滴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大、中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

(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二) 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 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养护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三) 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名 称:关于下发《淳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9-2-20

实施日期:2009-2-20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6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淳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08]22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淳政办发〔2008〕226号

关于下发《淳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州长 马学礼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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