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时间 |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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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7月15日 | 发布单位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巴府办发〔202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为构建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社会治理机制,促进供水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有效保障全市村镇居民饮水安全,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21条,对工程所有权、工程管护主体与管护要求、县级乡级村级的责任和市县级相关部门责任、经费落实、监督投诉进行了规范。
第1-5条,阐述了《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管理对象,明确了政府、部门及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6-7条,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
第8-13条,明确了净化处理设施、输配水管道以及取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为供水工程的管护范围,对村镇供水工程特别是面广量大的村级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进行了明确。
第14-17条,明确提出了水费收入是村级供水工程运行费用的主要来源;要求县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经费补贴制度,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要求村级适当安排公共设施维护费等用于饮水安全管理;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资用于饮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18-19条,明确要求供水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20-21条,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的有效期限等规定。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供水工程,系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未彻底整改前,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行业监督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七条 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依照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供水工程产权证。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护对象包括取水设施、水质净化处理及配套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管护。具体规范要求由市水利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地,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村镇集中式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性检测。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供水成本高、收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适当补贴制度,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村级公共设施维护费、村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委员会可以安排用于弥补村级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出现的亏损。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帮助解决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违反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曝气沉砂池介绍? 2.1 工艺流程? 经过格栅的进水→曝气沉砂池→? →池底砂水混合物→空气提升泵→砂箱? →氧气沟? →油脂及浮渣→集油井浮→清掏(外运)? 2.2 结构参数? 该厂曝气沉砂池是...
(1)布置原则 我们在进行本工程的总体布置设计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①根据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易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布置。 ②利用地形条件灵活布置,使各项设施的布置经济合理。 ③全部临时设施的平...
答:选购:1、首先由于后续可能涉及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劳动仲裁,所以噪声日常监测系统必须要具有法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属于计量管理范畴的执行行为,校准不具有法制性,属于企业自愿溯源行为);2...
本文指出了\"过程方法\"在运行管理中重要作用,着重阐述了过程方法与运行管理工作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在工作中产生的显著成效。
寒旱区大型供水工程输水渠道因线路长、涉及控制型、交叉型水工建筑物较多,因此运行管理工作相对复杂。针对北疆地区大型供水工程输水渠道的运行工作特征,结合该地区工程所处实际水文气象以及工况条件,对该区域输水渠道的运行管理提出相应对策,可为同类型输水渠道工程的运行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兵团防病改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职工饮用清洁水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垦区供水工程以保障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垦区供水工程指解决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永久性供水系统设施。
第四条 兵、师水利局是垦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师水利局负责水源保护、水价核定、水质检测和供水单位的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供水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投资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水管部门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等管理形式。
第六条 供水设施必须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管理和卫生防护的需要确定。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师水利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局、卫生局、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并公布。供水主管线应沿线设标志桩。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建筑物及从事其他活动,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运转人员安全。
第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健康检查情况、人员培训考核、年供水量、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年折旧费、维修费等,资料应真实完整,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摸清和掌握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和用水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第十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对用户进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和工程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和原批准部门审核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以方便用水户为宗旨,开展方便有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况和突发事件,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对用水户的投诉,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处理意见;因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便于用水户与供水单位的沟通。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程运行、水费征收、水质变化、卫生防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用水户的代表汇报供水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接受评议。
根据供水工程的规模,可以采取不同的汇报和评议形式。
跨团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师水利局的指导下,向受益团组成的用水组织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单个连队集中供水工程要向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用水户的评议结果是考核供水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用户改建、扩建、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其费用由申请的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水源为地表水(含河道、泉水和水库水)时,取水点上游1 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不得出现有碍于水源水质卫生的情况。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地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地下水为水源时,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渗水坑,不许堆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管。
水源保护区由水利局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并予以公布。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卫生局应按照《兵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定期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按规定自行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性检测,师疾控中心负责抽查、监督。
规模较小的连队集中供水工程,由师疾控中心不定期检测水质。
当饮用水的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师、团和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情况严重要向兵团水利局、卫生局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成本主要包括:能源费、水资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材料费、折旧费、水质检测费、办公费和其他费用。
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方案,经师水利局、发改委和财务局审查,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制水成本高,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的地区,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受益单位应制定政策,弥补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条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
跨团和跨连集中供水工程(含整团集中供水工程),若采取分级管理,按分级水价,即趸售水价和入户水价分级征收水费;若采取统一管理,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单连集中供水工程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和一人多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供水站负责人由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兵、师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供水站领导和职工的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供水单位要从用户用水设施维修及时率、管道修漏及时率、抄表准确率、水费回收率、水量损失率、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和“搭车收费”、文明服务等方面对管水人员进行考评。
本书以北京市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对象,全面介绍了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村镇供水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水质检验、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重要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消毒设备运行维护、主要机电设备与自动化控制装置的运行维护、供水系统监控与调度以及供水安全与突发事件处理等。
本书可作为村镇供水水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乡(镇)水务站(所)人员的培训用书,也可以作为供水专业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是北京市村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北京市辖区内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高效供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