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 发布时间 | 2007-1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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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建标[1999]257号 | 发布单位 | 中国建设部、民政部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的活动,推进殡葬改革,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水平,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殡葬服务工作,满足广大群众丧葬服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葬服务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殡葬服务单位是当地群众办理丧事的公共服务场所。它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中心(站)、公墓和骨灰堂。第三条殡葬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作用;(二)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葬习俗,坚持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努力促进社会风俗的文明与进步;(三)承办丧葬事宜,向广大群众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整容、化装、防腐消毒、火化、骨灰(遗体)寄存或安葬等殡仪服务,为丧户举行悼念、守灵等活动提供场所及开展各项服务;(四)引导城区居民在殡仪馆内集中办理丧事,并提供各项优质服务;(五)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建设的规划布局,实行“三区”分开,做到环境美化、绿化、净化,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要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深埋、骨灰抛撒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形式;(六)配合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七)完成殡葬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行业社团组织,完成其交办的任务。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任务的大小,确定人员数量;积极改革人事用工制度。第二章殡葬服务第五条殡葬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原则。殡葬服务是为丧户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全省殡葬职工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礼貌接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竭诚为丧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殡葬服务区内,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被问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或全程负责丧户的咨询事宜。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原则,切实维护殡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殡仪服务中要严格招待物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消费者满意制度”。第七条殡葬服务要坚持丧户自愿选择的原则。殡仪馆不得向丧户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或捆绑消费。公墓单位不得强制客户在本墓区安葬或不准客户迁走骨灰。在销售墓位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合同,可在合同上明确补偿约定。对订墓后满6个月不去安葬的,公墓单位在征求客户意见后,有权收回另作安排。第八条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人员要增强政策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要根据群众需求,积极开拓殡葬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内容,建立或建全殡仪服务体系,实行殡葬服务一条龙,方便群众办丧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应将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更新设备、改善环境和工作条件。第十一条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国办殡葬事业单位的改革,可吸收社会资金、推行承包经营、股份制等企业管理的方式盘活殡葬服务业。第十二条殡仪服务的收费定价可衽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殡仪馆的运尸、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公墓的定型墓等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州民政局会同当地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其他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涉外殡仪服务和公墓的艺术墓型的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成本的大小、服务难易、艺术含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报当地民政、物价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年终考核。第十四条各殡仪馆、火葬场应开展技术革新,积极进行设备改造,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火化设备。坚持消烟除尘,达到环保标准。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中低价的墓位要占一定的比重。公墓单位应承担费用,墓主自愿要求搬迁的,由墓主承担搬迁费用。合作经营公墓主要合作方的变更,应报省民政厅备案;公墓单位要美化环境,达到公墓园林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优质化。第十六条殡仪馆、火葬场在殡殓业务中,因殡葬服务单位的过失,造成丧事承办人经济、精神损失的,称为殡葬事故。凡发行殡葬事故的单位,均应给予丧事承办人一定的赔偿。赔偿数目一般为500—10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殡葬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事故:未经死者亲属(含单位、公安部门)同意,提前将遗体火化;或烧错遗体、发错骨灰等;赔偿5000—10000元;二级事故:遗体在殡葬单位内严重损坏(或器官丢失、或腐烂);发错骨灰;骨灰丢失等;赔偿1000—5000元;三级事故:遗体的一般损坏等;赔偿500—2000元。非殡葬服务单位的过错、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当事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不负责赔偿。第四章基本建设第十七条殡仪馆、火殡场的新建、迁建、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国办殡仪馆的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新建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做到三区分开,功能明确,流程合理。第十八条新建殡葬服务单位的选址,应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同时参照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条件选定,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第十九条殡葬服务单位的建筑规模、项目和结构,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并考虑当地丧葬习俗。第五章殡葬职工队伍建设第二十条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从业水平。教育从业人员外树形象,内塑素质,树立行业新风,争创文明单位。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要推行竞争上岗,实行未位淘汰制,积极引进高科技人才,逐步实行殡仪服务现代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殡葬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第二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采购中的廉政制度。凡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购买火化设备、殡仪车辆等大型设备和大宗殡葬用品,一律公开招标、集体采购,严禁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办好集体福利,定期对职工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讨论。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领导,指导、支持其做好殡葬服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任何性质的殡葬服务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服从民政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市州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2100433B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作者:佚名|来源:中国殡葬协会|标签:--|发布时间:2007-12-713:36:00--建标[199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民政部101研究所主编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4-99,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民政部101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现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标准类别:工程行标 标准编号:JGJ124-99 标准名称: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Code for desig...
简单明了即可,特殊岗位设计不宜太花哨,个人觉得说清楚姓名,部门,职务,工号就可以了
通常已达到一定年限(10-15年)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向上级部门申报情况,再在当地媒体公开报道后,仍无人认领的,集中处理,一般江葬、森林葬了。
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北 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 民 政 部 研 究 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北 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殡仪馆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 号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筑城建 建工行业 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民政部 研究所主编的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 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究院负责管理 民政部 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 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1 页 共 17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殡仪馆搬迁实施方案 篇一:搬迁方案 保卫科搬迁方案 根据医院整体搬迁方案,为确保搬迁安全顺利完成搬迁 任务,保卫科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搬迁治安、交通疏导工作组,组长:元新兴书 记;副组长:隋晓宁;成员:张宇东、许彪 二、职责: 1、针对在搬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制定预案。 避免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事故。在突发各类事故时,负责实施 预案。 2、保障新旧医院在搬迁中的治安安全和交通疏导。 3、听从医院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具体实施方案: 1、医院搬迁前 2个月确定外包保安公司,搬迁前一个 月保安公司进驻新医院,看护医院设施。保卫科提前一个月 验收消防和监控设施。 第 2 页 共 17 页 2、建立出入医院病员登记制度,迁出和搬入病员要相 符,保障病员有序进出病房。 3、给搬家公司人员将制作专门搬家人员胸牌,管理人 员根据分工佩
1、总则;2、术语;3、选址;4、总平面设计;5、建筑设计;6、防护;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4、总平面设计;5、建筑设计;6、防护;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