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分类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保险业务按保险环节,划分为直接业务和再保险业务(间接业务、分保业务)直接业务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非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契约的保险。而再保险是指一个保险公司承保直接业务后,与另一家或另几家保险公司签订契约,将超过自身能力的那部分风险转移出去的一种保险业务。此时,接受方(分入方)作为保险人,而转嫁风险的一方(分出方)作为被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企业降低风险、控制成本、稳定财务成果的重要手段。
按投保、交费、赔款时的币种,划分为本位币和外币业务划分的一般原则是:用什么货币投保,就用这种货币交纳保险费,发生赔款时,也用这种货币支付。发生外币业务时,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记帐方法:一是本位币法,即每一笔外币都折算成本国货币以后再记峡。当资产、负债方面用外币结算时,必须同时反映外币的数字。二是原币法,即对不同的外币,直接为原来的货币记帐。但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年终决算时,都必须按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箅成本位币,并为此编制财务报表。 2100433B
运营成本要分为销售成本和日常管理成本: 1)销售成本(销售费用) 包括:手续费(给中介渠道或代理人的佣金)、销售激励、渠道维护、销售人力成本 (非代理人制)、销售促销活动费用(含宣传物料、礼物、竞赛等...
固定保费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年限,价值投保的项目再跟费率相加就是你的保费金额。这个固定保费目前有ABC三款是有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固定保费的确定方法和...
家里刚刚买了房子现在还在装修,已经贷了十多万的款了!前两天老婆去参加了一个保险业务员的培训班,(本
她被保险公司洗脑了,别和她吵!吵也无效果!还是想想怎么赚钱才重要!
附件 1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 类 别 项 目 分 数 验收内容 验收细则 自 验 得 分 验 收 得 分 组 织 管 理 管 理 办 法 5 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当地实际,制订有本 单位或本系统加强社会 保险 业 务 档案 工 作办 法。按照《规定》开展 业务档案目标管理,明 确分管领导负责,有相 应的管理工作部门,将 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 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 划和单位发展规划。 1. 没有制订本单位或本系统社会保险业务档 案管理办法的,不得分; 制定发布的办法与国 家有关规定相冲突 ,扣4分。 2.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没有明确分管领导 负责的,扣 1分。 3.没有设置相应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部门, 扣 2分。 4.未将业务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并进行部 署、检查、总结(以文字材料为依据) ,扣1分。 5. 未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和发展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力指导下。我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也切实得到了加强。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较好地完成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等各项工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到多种就业形式的人群.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个人帐户管理日趋准金融化.参保对象维权意识和服务需求不断上升.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与日俱增,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 )。
A.保证保险
B.人寿保险
C.信用保险
D.责任保险
E.意外伤害保险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ACD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参见教材P133.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 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
(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
(三)履约信用风险;
(四)确定的损失;
(五)投机风险;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第九条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明确对应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服务内容,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评估机构、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及时支付赔款,主动提升理赔服务水平,优化客户体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水平、违法行为、事故记录、诚信记录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费率,促进被保险人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表或费率表,保险公司可以参考使用。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责任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公司业务及风险情况确定高风险业务标准和内部授权机制。高风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级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权限,实行动态调整,加强授权管控,强化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责任保险专业知识的产品开发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精算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满足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防范等需求。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单独设立责任保险业务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精算、风险管理、保险服务等制度,并可以根据险种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分摊标准,据实列支经营费用,不得将其他险种费用纳入责任保险核算。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功能完整、能够满足业务财务核算和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数据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数据治理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分析,避免出现数据错报、漏报、迟报、报送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案件注销、注销恢复、重开赔案、零结案件、拒赔案件、特殊案件、追偿赔案等案件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强化案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控标准,制定风险预案。保险公司应当审慎承保高风险业务,并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保险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果、赔付情况、保险服务开展情况、创新亮点、典型赔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
(三)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其他相关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