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 类    型 改革办法
内    容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 文件号 新兵办发〔2005〕27号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进程,根据中央〔200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节水灌溉工程是指喷、微灌工程、小型扬水站工程及机电井。

第三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有偿出让节水灌溉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其由国家、集体所有或经营转变为个人或法人所有或经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新机制。

第四条 水利、发改、财务、国资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节水灌溉工程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把握改革的进程,要在认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稳步推进;发改、财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资政策,扶持职工自建、自管、自用小型水利工程,推动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国资部门要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产权转移过程的指导,规范操作程序。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二章 改革的对象与原则

第五条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兵团节水灌溉工程中的喷、微灌工程中的首部、地下管网、地面节水器材及机电井、小型扬水站。

第六条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改革方案。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要求,以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效益为目的,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在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各师水利部门要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制定回收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保证回收资金真正用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形成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原则。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确定管理体制方案,确定租赁费、承包费及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活动,并确定节水灌溉工程改制后的经营者。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设施,要按照规范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用水户管理组织。

第九条 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治水的原则。节水灌溉设施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水利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设施,都要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三章 改革的形式与程序

第十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在对工程现状及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动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

第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单个工程管理体制要大力倡导股份合作制形式;对于一般性的单个设施,要大胆采取租赁和拍卖管理权、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改革。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使用权拍卖、租赁、承包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还应与土地长期固定相统一。

第十二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形式,按照调查摸底、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一)节水灌溉工程的产权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水利工程资产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团场暂行出资人权利,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资产评估、拍卖标的以及改制后水价、工程管理制度的确定,必须由团场、连队干部、水利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并报师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师国资部门批准。

(三)对工程拍卖的底价评估要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于机井、喷、微灌工程首部、地面节水设施、扬水站等的评估,应根据工程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结合灌溉作用和效益作价。

(四)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要合理,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当场公证。

(五)起草合同,明确团场和承包、租赁和竞买者责、权、利。以合同为纽带,强化管理。

(六)强化档案管理。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由团场集中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师、团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经营节水灌溉设施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节水灌溉设施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

第十六条 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行政主管部门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违反合同者,团场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溉的节水灌溉工程,要服从水利主管部门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师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水设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五章 改制后的节水灌溉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水价,物价、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工程水价的监督,确保水价要反映成本,并充分考虑农业用水户实际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水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合同者,水利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改正,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节水灌溉工程出让所得资金,应专项用于当地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团场可从国有节水灌溉工程产权出让所得资金中提取3%用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包、租赁工程经营者投资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前,应与工程所有者议定产权归属等问题。合同期满后,新增固定资产需重新定价的,由团场组织对固定资产评价,进行合理、公平定价。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构成损坏节水灌溉工程的不法行为,可参照《水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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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试行)

(新疆建设兵团,新兵办发〔2005〕27号)

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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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节水灌溉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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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研究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实施改革的相关建议,从观念、体制、机制、资产、定位等方面研究了今后工作的措施,为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管单位走向良性循环做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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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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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为灌区良好运行、促进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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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兵团防病改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职工饮用清洁水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垦区供水工程以保障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垦区供水工程指解决垦区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永久性供水系统设施。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兵、师水利局是垦区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供水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师水利局负责水源保护、水价核定、水质检测和供水单位的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供水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投资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水管部门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等管理形式。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设施必须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管理和卫生防护的需要确定。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师水利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局、卫生局、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并公布。供水主管线应沿线设标志桩。

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建筑物及从事其他活动,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运转人员安全。

第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运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健康检查情况、人员培训考核、年供水量、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年折旧费、维修费等,资料应真实完整,有专人管理。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摸清和掌握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和用水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第十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对用户进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和工程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和原批准部门审核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以方便用水户为宗旨,开展方便有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况和突发事件,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对用水户的投诉,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处理意见;因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便于用水户与供水单位的沟通。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程运行、水费征收、水质变化、卫生防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用水户的代表汇报供水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接受评议。

根据供水工程的规模,可以采取不同的汇报和评议形式。

跨团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师水利局的指导下,向受益团组成的用水组织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单个连队集中供水工程要向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用水户的评议结果是考核供水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用户改建、扩建、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其费用由申请的用户承担。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水源为地表水(含河道、泉水和水库水)时,取水点上游1 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不得出现有碍于水源水质卫生的情况。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地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地下水为水源时,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渗水坑,不许堆放废渣、垃圾或铺设污水管。

水源保护区由水利局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并予以公布。要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师卫生局应按照《兵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定期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按规定自行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性检测,师疾控中心负责抽查、监督。

规模较小的连队集中供水工程,由师疾控中心不定期检测水质。

当饮用水的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师、团和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情况严重要向兵团水利局、卫生局报告。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成本主要包括:能源费、水资源费、药剂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材料费、折旧费、水质检测费、办公费和其他费用。

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方案,经师水利局、发改委和财务局审查,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制水成本高,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的地区,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受益单位应制定政策,弥补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条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

跨团和跨连集中供水工程(含整团集中供水工程),若采取分级管理,按分级水价,即趸售水价和入户水价分级征收水费;若采取统一管理,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单连集中供水工程按入户水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和一人多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供水站负责人由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兵、师水利、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供水站领导和职工的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供水单位要从用户用水设施维修及时率、管道修漏及时率、抄表准确率、水费回收率、水量损失率、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和“搭车收费”、文明服务等方面对管水人员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兵、师水利局、发改委、财务局和卫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供水工程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进,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连续停水时间不得超过2天。超过3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会同兵团发改委、财务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概括节水灌溉工程设计的工具书,它以我国近年来节水灌溉技术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内容涵盖了节水灌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经济分析与环境评价、项目管理与建后管护等。全书内容全面、技术先进、实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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