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 所处阶段 | 起草阶段 |
---|---|---|---|
主管部门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中国国家标准化信息介绍
项目编号Plan Name in Chinese 20062690-Q-609
中文项目名称Plan Name in Chinese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英文项目名称Plan Name in English
制\修订Plan Name in English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Replaced Standard GB 15081-1994
采用国际标准Adopt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无
采用国际标准号Adopt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采用程度Application Degree
采标名称Adopt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标准类别Plan Name in English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计划完成年限Suppose to Be Finished Year 2008年2100433B
目前执行: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这个问题问得好专业啊,不过算你找对人了,本人就是从事工程方面的,给你参考下!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规范 一、施工方案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有设计计算书(包括对架体整体稳定性、支撑杆...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012年11月1日实施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GB 15081-94 发布时间 :1994-5-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 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 日用玻璃 (含医药、 电子 玻璃等 )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 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2.2 GBJ16—87《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 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 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
GB 15081-9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 (含医药、电子玻璃等 )工厂的 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 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学员问题】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解答】1、设计
(1)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2)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2、选址
(1)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3、布局
(1)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2)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3)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4、道路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
5、绿化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6、厂房与设施GB16330-1996
(1)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备和使用面积应当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2)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不包括设备占地面积)。
(3)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并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4)墙壁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覆涂,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冲洗消毒。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5)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防霉、防渗漏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
(6)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如果有内窗台应下斜45度。门窗必须设有效的防蚊、蝇、虫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且闭合严实。
(7)通风设备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其气流流向应避免从非清洁区域流向清洁区域。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8)采光、照明车间或工作面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20勒克斯;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勒克斯。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食品。
(9)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和滑槽等必须便于清洁,能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霉。
(1)清洗(瓶、盖)车间和灌装车间
1)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2)应采用合理的机械通风设施,确保气流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3)清洗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100级。
4)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J73-84洁净厂房设计范围的要求。
5)清洗及灌装车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
6)灌装车间的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便于清洗消毒。
7)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7、废水、废物排放系统
(1)必须设有废水、废物排放系统。
(2)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废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应避免对矿泉水的污染。
(3)将废物从厂区内清除之前,应设有密闭式废物贮存设施,其设计应能防止有害GB16330-1996动物、昆虫的侵入,并且避免对天然矿泉水和厂区环境的污染。
8、设备、工器具和管道
(1)凡接触灌装用矿泉水的设备、工器具和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和不至于改变原天然矿泉水水质的材料制作(宜用不锈钢材料),表面应光滑、无吸附性、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
(2)与灌装用矿泉水接触的设备、管道应边角圆滑,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不渗漏,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3)灌装用矿泉水输送管道应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排污和消毒。
(4)灌装用矿泉水与其他生产用水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彼此间完全分开,无交叉接触。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应涂以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
9卫生设施
(1)洗手消毒设施
1)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地点,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按每10人一个设置,并不得少于2个。
2)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
3)生产车间进口处必须有与通道等宽,长1.5m以上的鞋靴消毒设施。
(2)设备和工器具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CIP洗消系统1)。
(3)更衣室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
(4)沐浴室
1)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人设置1个,并不得少于2个。
2)淋浴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以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设置采暖设备。
(5)厕所
(1)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2)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干手装置,其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1)CIP(cleaninginplace):指与生产设备和管道相连接,并能自动对生产设备和管道进行清洗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工厂的生产过程对管理技术的需求非常高,使很多管理理论产生出来。一般而言,工厂管理涉及将低、中、高技术工人以及主管、经理等人士作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的核心,通过不断创新,不断地尝试来完成任务。
规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行政法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