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无障碍设施中心 | 外文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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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 |
中心有专业设计和施工人员,可以承接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居住区建筑无障碍设施设计及施工;中心有无障碍设施产品生产基地。同时代理德国蒂森克虏伯无障碍升降机公司及加拿大格拉文达公司的产品。中心主要提供:平台升降机系列产品、座椅升降机系列产品、车载式升降机、爬楼车系列产品、别墅电梯系列产品、无障碍扶手系列产品、楼道防撞扶手和楼梯扶手系列产品,以及盲道砖及防滑地砖系列产品等。
中心宗旨:以人为本,以技术及质量为保障,面向城市公共场所设施建筑与改造、居住建筑与改造、居住环境改造等领域,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社会其他成员通行安全服务。
说一下我居住的内蒙古这里,无障碍设施真的不尽人意,就拿本应该是无障碍设施最好的医院来说,住院部没去过,门诊楼没有单独的无障碍厕所,就在普通的隔间安了个马桶,地方很窄,没有扶手。有些老医院甚至没有无障碍...
洁具配套采用专用无障碍洁具,男士小便器采用低位小便器,高度小于450mm,座便器采用无水箱(实际上是隐藏水箱)的座便器,高度450mm;台盆使用挂盆或者半柱盆,脚下利于轮椅地步进
无障碍已经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包括老年人或一些因疾病造成功能障碍的人群都是无障碍设施的需要对象。而且现在一般新建的医院、养老院、甚至一些高档小区等公共场所都会将无障碍设计规划在内,并且这也反映一个国家...
每当路过公共场所无障碍通道及无障碍停车点时,经常会看到这些设施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人为地占用拥堵,令人感到担忧。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无障碍设施,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的自主、
合肥市公交集团公司在市区主要道路公交车停靠站点安装了不锈钢公交盲文站牌。今后,盲人在市区乘坐公交车,都可以在沿途停靠站站牌立柱1.6米处通过触摸盲文站牌的方式了解公交线路走向、停靠站点等信息。这一举措,无疑给广大盲人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笔者在拍手叫好之际,也感到,我国城市的无障碍设施与残疾人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 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 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 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 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2 术语
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
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
5 本规范用词说明
6 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A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与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对应表
附录 B 无障碍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 C 无障碍设施地面抗滑性能检查记录及检测方法
附录 D 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 E 无障碍设施为人维护范围
附录 F 无障碍设施检查记录表
附录 G 无障碍设施维护记录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应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