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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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4.09.26 | 实施时间 | 1994.10.15 |
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 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免缴防洪费。
第三条 防洪费征收标准:
(一)对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二)对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三)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的标准征收防洪费。
第四条 征用土地、批租和划拨土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凭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定的占地面积,属城区、近郊区的,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缴纳防洪费;属远郊区、县的,到所在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行缴纳防洪费。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支行已缴防洪费的凭据,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防洪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近郊区征收的防洪费,全部上缴市财政;远郊区、县征收的防洪费,50%上缴市财政,其余50%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本区、县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上缴市财政的防洪费,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防洪费收入和防洪工程需要,统筹安排,市财政局按计划拨款。
第六条 防洪费全部用于洪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与规费没有关系,最多就是调整一下费率,规费同样要取税金。
建设管理费是建设单位管理工程建设过程发生的费用,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费用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所以其中的工程保险费,没有包括“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根据最新的政府性组价政策,设备费应该计入工程费。工程费应该就是投标总价。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 1994 年 9 月 26 日 北京市人 民政府 第 21 号令 发布) 第一 条 为加强 防洪工 程建设和 维护管 理,提 高防洪 抗灾能 力,保 障首都人 民 生命财 产安全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水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河 道管理 条 例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防汛条 例》和 国家其 他有关规 定,结 合 本市 实际情 况, 制 定本规 定。 第二 条 凡在本 市行政 区域内征 用土地 、划 拨 土地和 通过出 让方式取 得国有 土 地使用 权( 以下 简称批 租)新 建 、扩 建 、改 建工 程项目 以及使用 土地从 事非农 业 生产的 单位和 个人,均 须依照本 规定缴 纳防洪 工程建 设维护管 理费( 以下简称 防 洪费) 。能源 、交通等 重点项 目免缴 防洪费 。 第三 条 防洪费 征收标 准: (一 )对 征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河道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四条 维护费按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纳流转税税额的0.25%计征。
第五条 维护费由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分工代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条 纳费单位可将缴纳的维护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得调整企业承包基数,年终也不能视同利润进行结算。
第七条 维护费是保证城市河道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一项主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维修、管理和防汛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维护费的使用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支出由市财政核拨。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市河道防洪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据省财政厅消息,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我省暂停征收物流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这是继2017年5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推出的又一减费举措,该项措施预计年约减轻企业负担2500万元。
此外,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省还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减半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记者 王永珍)
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