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易燃建筑的防火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易燃建筑系指墙或屋面用木板、苇箔、秫秸、荆笆、席子、油毡等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筑,但不包括夏季临时支搭的凉棚。
二、各单位搭建易燃建筑,应经区规划管理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申报时应附有单位总平面图,并对申请搭建的易燃建筑的结构、面积、用途及周围环境情况加以说明。
三、易燃建筑应合乎下列防火安全要求:
(一)易燃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分组。一般的每组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二千平米,组与组要有不小于二十米的防火间距;组内应当分片,每片的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五百平米,片与片应该留出不少于七米的防火间距。易燃建筑每栋的面积不得大于二百五十平米。
(二)易燃建筑的屋面和内外墙壁,凡是能抹泥土砂浆的都应抹上,以增强耐火程度;靠近炉灶和烟囱的部分必须用砖或土坯砌筑。
(三)易燃建筑应该有足够的安全出口,门向外开。每栋易燃建筑如面积超过五十平米,至少应有两个门,如超过一百五十平米,至少应有三个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一点二米。
(四)作住宿用的易燃建筑,每栋内住宿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八十人,只能住一层,不能住双层铺。
(五)基本建设工地支搭易燃建筑仍按“北京市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实施办法”执行。
四、易燃建筑不应该作下列用途:
(一)生产、使用、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炸药、闪点在摄氏45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强氧化剂、易燃固体、可燃气体,遇水燃烧和自燃物品等)。
(二)高温或者经常产生火焰的车间,如冶炼、熔铸、热处理等。
(三)贮存粮食、棉花、油脂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和器材。
(四)商场市场、影剧院、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五、易燃建筑要与下列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其具体要求是:
(一)距离化学易燃物品车间或仓库、贮气罐、铁路中心线、棉花、木材、粮食油脂仓库或加油站不应小于五十米。距变电室和锅炉房不应小于三十米。如上述部位有更高的安全距离要求,应该按已有现行规定考虑。
(二)距离爆炸物品车间或仓库,应该根据生产、贮存的炸药量及防爆防火条件决定,但不要小于一百米。
(三)距离医院的病房、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小于三十米。
(四)距离一般砖木结构建筑不小于二十米,距离耐燃性建筑不小于十米。
(五)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十千伏及十千伏电压以下的不小于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电压以上的不小于十米。
(六)在车间、库房、宿舍等内部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六、现有易燃建筑如不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亦应参照上述要求,适当拆除或改建。如需改建为砖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扩大用地的,应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易燃建筑内必须加强对炉火、打火、电气设备的管理(具体要求可参照其他有关的防火措施),并设置必要的灭火机、消防水桶、蓄水池、蓄水缸、火勾等消火工具。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甚至造成火灾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六日〔61〕市冯字第36号文件印发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1-08-16
【生效日期】1961-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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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 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施工生产、职工生活的顺 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梁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1、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 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部分。 2、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 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部分。 3、各工班指定兼职安全员负责防火安全工作。任何部门、个人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 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非特定场 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 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6、加强用电、
知识改变命运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号 【发布日期】 1993-04-05 【生效日期】 1993-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1993年 4月 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 森林防火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所有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法 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1、易燃固体:硫磺等。
2、易燃液体:汽油、酒精、煤油、油漆等。
3、易燃气体:液化、石油等。
4、自燃物品: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
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
化学易燃物品是:
1.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及四十五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甲醇、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等);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硝化棉、赛璐珞、赤磷,黄磷、影片、钾、钠、电石等等);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及氧气等等);4.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等); 其他类型的还有像白磷(能自燃)、爆竹andsoon
1、燃点在45度(含本数)以下的易燃液体类(如乙醚、二硫化碳、丙酮、乙醇等);
2、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类(如硝化棉、赛路路、赤磷、黄磷、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类(如氢气、乙炔气、液化石气、氧气等);
4、一级氧化剂类(如氯酸钾)、硝酸铵);
5、爆炸物品类(如雷管、导火索、烟剂、烟花爆竹等)。2100433B
相关标志
遇湿易燃物品特性
1.与水或潮湿空气中的水分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和热量。例如:
2K+2H2O=2KOH+H2↑+热量
CaC2+2H2O=Ca(OH)2+C2H2↑+热量
即使当时不发生燃烧爆炸,但放出的易燃气体积集在容器或室内与空气亦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导致危险。
2.与酸反应比与水反应更加剧烈,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例如:
NaH+ HCl=NaCl+H2↑+热量
3.有些遇湿易燃物品本身易燃或放置在易燃的液体中(如金属钾、钠等均浸没在煤油中保存以隔绝空气),它们遇火种、热源也有很大的危险。
此外,一些遇湿易燃物品还具有腐蚀性或毒性,如硼氢类化合物有剧毒,应当引起注意。
举例:
(1)三氯硅烷
别 名:硅仿、硅氯仿
分子式:SiHCl3
理化性质:无色液体,极易挥发。遇水分解。溶于苯、醚等。密度1.37(水=1)、4.7(空气
=1),沸点31.8℃,闪点-13.9℃,蒸气压53.33kPa(14.5℃)。用于制造硅酮化合物。
危险特性:有毒,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3mg/m3。遇明火强烈燃烧,受热分解放出含氯化物的有毒烟雾。遇水或水蒸汽能产生热和有毒的腐蚀性烟雾。能与氧化剂起反应,有燃烧危险。
灭火剂:干石粉、干砂。禁止用水、泡沫、二氧化碳、酸碱灭火剂。
储运注意事项:包装必须密封,储存于阴凉干燥库房内,库温不超过25℃,远离火种、热源,避光保存。应与氧化剂、碱类、酸类分库房存放。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
(2)碳化钙
别 名:电石
分子式:CaC2
理化性质:黄褐色或黑色硬块,其结晶断面为紫色或灰色。密度2.22(水=1)。暴露于空气中极易吸潮而失去光泽变为灰色,放出乙炔气而变质失效。用于产生乙炔气,也用于有机合成、氧炔焊接等。
危险特性:与水作用而分解出乙炔气,因本品往往含有磷、硫等杂质,与水作用也会放出磷化氢和硫化氢,当磷化氢含量超过0.08%,硫化氢含量超过0.15%时,容易引起自燃爆炸。乙炔气与银、铜等金属接触能生成敏感度高的爆炸性物质。乙炔气与氟、氯等气体和酸类接触发生剧烈反应,能引起燃烧爆炸。
灭火剂:干粉、干石粉、干黄砂。严禁用水和泡沫。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在干燥的库房内,库房不允许漏水,平时开关门窗要注意防止潮湿空气进入库内,包装要密封并应远离潮湿物质,与酸类隔离。不可与易燃物品混储混运,最好专库专储。不得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同库储存。雨天禁止运输。在运输中受到撞击、震动、摩擦或遇火星极易引起爆炸。小船不宜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