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解释的通知 | 颁布时间 | 1986年10月18日 |
---|---|---|---|
实施时间 | 1986年11月01日 | 颁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一、下列建设工程,在城区、近郊区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或在远郊区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2)、(3)项规定的范围,由所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内,结构危险、没有维修价值的永久性建筑拆除后,按原使用性质重新建设的翻建工程;
2、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内,为办公用房、家属宿舍、独立生产车间配套而添建的锅炉房、食堂、车库、自行车棚、工人休息室、更衣室、传达室等附属建设工程;
3、城镇个人私有房屋、翻建和在原用地范围内添建的建筑工程。
二、下列建筑工程,虽然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或五百平方米,但因属于总体规划中的特定地区,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所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能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内,但属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规定的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2、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内,但属于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建筑工程;
3、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内,但属于城市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工程;
4、公园内的建筑工程。
三、下列在城区、近郊区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或在远郊区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2)、(3)项规定的范围,需全市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必须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在本单位原有用地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
2、在按规划新建成居住区以内的建筑工程;
3、公共绿地内的建筑工程;
4、非附属性的生产、办公、科研、教学以及经营性的建筑工程;
5、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的建筑工程;
6、不同渠道下达或分批下达的零星建筑任务叠加在一起用于同一建筑的建筑工程。
四、以上所解释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建筑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工程。
五、凡不按以上解释审批的建筑工程,均属违章建设。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再发现这类违章建设,必须依法论处。
针对《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五百平方米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审批程序问题,作如下解释。市人民政府同意这一解释,请各区、县、各单位认真依照执行。
项目建议书——→批准或进行专家讨论通过——→编制可行性研究计划——→向发改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编制环评报告——→向环保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向领导进行汇报批示——→施工图设...
项目建议书——→批准或进行专家讨论通过——→编制可行性研究计划——→向发改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编制环评报告——→向环保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向领导进行汇报批示——→施工图设...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 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建设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 16800 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 ,服从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市的乡 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 ,必须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 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 (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
<正>京政发[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停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关于北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电力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和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实际,现将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关于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6]2039号)规定,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纳入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
二、将西城区、东城区、宣武区2009年文保区平房居民“煤改电”用户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电价标准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13号)中本市居民峰谷试点价格。
三、本次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2009年“煤改电”用户范围:东城区为安定门、交道口、北新桥、景山、朝阳门、东华门、建国门和东四等8个街道约3.2万户;西城区为新街口、金融街、什刹海和西长安街4个街道约1.83万户;宣武区为大栅栏、椿树和天桥三片平房保护区约2.04万户。
四、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内的用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方式中自行选择。申请参加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用户,应与市电力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申请程序及电费结算协议由市电力公司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