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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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一、认真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一)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区县局(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市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进度安排,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凡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电梯,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积极配合行业部门开展相关行业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区县局(分局)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对本区各行业电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配合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应当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市质监局特设处。
1.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对本区县老旧住宅电梯,特别是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且未经改造大修的住宅电梯情况进行梳理和统计分析,并及时把相关情况通报区县住建委(房管局),为电梯所在房屋的产权属性、维修资金情况、电梯安全状况核查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各区县局(分局)也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将日常监督检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住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并汇总上报。
2.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排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对本区县各行业电梯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将辖区内公共交通、商场、学校、宾馆饭店、医院、机场、火车站等电梯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提供支持。
二、按要求完成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
(一)按时完成2000台电梯安全评估,建立完善电梯风险监测、预警通报和监督整改机制
各技术机构应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承担的电梯安全评估和评估结果汇总分析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设备所在区县质监局及市局特设处。
各区县局(分局)应当将辖区内电梯安全评估结果通报责任单位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系统性问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通报所在地政府挂帐整改,建立有效的电梯风险监测、预警通报和监督整改机制,防止发生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促进建立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电梯的政府救济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5年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第15项落实情况的函》(京质监函〔2015〕281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和工作协调,促进区县政府建立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政府救济机制,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政府救济机制是指:电梯(主要指住宅电梯)存在故障影响居民安全使用,由于电梯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整改资金,需由区县政府(政府部门)牵头,采用政府财政资金救助的形式先行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消除安全隐患,并促进相关业主或实际受益人切实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长效工作制度。
1.政府救济的形式
政府救济形式应当为区县财政出资或者根据本区县情况建立应急资金池等形式,对存在隐患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修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2.政府救济制度的建立形式
政府救济机制要经区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并以区县政府发文或者区县部门联合发文等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3.政府救济制度的实施
由于电梯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等原因导致电梯存在故障影响居民安全使用的,区县政府在制定相应政府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制定相应电梯安全隐患治理的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目前暂不存在产权主体不清、资金政策不明的电梯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政府救济制度,作为本区县电梯安全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固化下来。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
安全生产隐患类别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排查一般隐患(条)其中:已整改 (条)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条) 其中:已整改(条) 整改率(%) 列入治理计划...
1、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 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 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 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 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 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正>京政办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6月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切实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逐级建立和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部门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新机制。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优先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公租房;优先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优先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并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将符合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除自住外的多余安置房源统筹纳入公租房管理。建设项目要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走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以城中村、旧城改造为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增强中心城区功能。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市房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明显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且不接受物价、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管部门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市房管、工商、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中介市场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市场信息引导
建立市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住房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投放、交易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各县(市)、上街区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3月31日
通知具体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二、加快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2013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34753套、建成38301套的目标任务。结合住房保障需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统筹,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方便保障对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建设、并轨管理。
三、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市今年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可建住房面积高于前5年年均实际建设面积的要求,统筹编制我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我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并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四、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大对违反限购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同品质在售楼盘价格,且不接受约谈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桐府办发〔2007〕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一)公路交通设施。全县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重点排查崇遵高速公路、桐容公路、桐官公路、习新公路和羊坡公路。包括: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公路段、建设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崇遵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桐梓路政中队、松坎路政中队、各桥隧所自行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县铁路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重要渡口码头为重点,排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水利局组织实施。
(四)重要水利设施。包括各类水库、较大的拦河水闸工程、较大的排灌泵站工程、较大的堤防工程。排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中型煤矿。以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为重点。排查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变电所、输电线路跨越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排查工作由桐梓供电分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设施。以石油储存和运输设施为重点,由县经贸局督促石油销售部门组织实施。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八处自行组织进行排查。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建筑工地等。排查工作由县城管局牵头,会同县建设局、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其它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如煤化工等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排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安委办、安监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的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07年10月25日前)。各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立即制定具体排查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2007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计划,逐一实施治理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治目标。各牵头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2007年11月1日至11月7日)。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二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查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情况。
2007年11月8日前,各牵头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安委办和县人民政府,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市督促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2007年11月10日至25日,省、市督查组将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方案于2007年10月26日前报送县安委办。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示、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得以快速和妥善处置提供有效保障。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隐患排查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要大力宣传,扎扎实实地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