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英译名:Beijing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BECA。前身是1986年4月成立的“北京市概算劳动定额协会”,1993年1月更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名誉理事长 孙 乾 范魁元 赵宝山
顾 问 张宝玉 王立臣 理 事 长 张立元
秘 书 长 唐世海(兼)

名誉理事长 :孙 乾 范魁元 赵宝山

顾 问 :张宝玉 王立臣

理 事 长 :张立元

常务副理事长:林萌

副 理 事 长:(按姓氏笔画排列)付国瑞 田 晓 孙建波 李代昌 李 庶 张传成 罗金财 唐世海

高其琳 贾丛民

秘 书 长 :唐世海(兼)

副 秘 书 长:于久龙 于重明2100433B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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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协会是2009年3月18日换届选举产生的;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文件精神,于2010年1月15日正式与造价管理处分开办公,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是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北京区域内的造价行业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介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译名为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业务...

  • CECA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译名: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核准登记,...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献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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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 [2015]011 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 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4]92 号) (简称若干意见)、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简称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 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说明》 (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 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的物价均有上涨, 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 因此, 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 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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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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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 ,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 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仔 细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 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 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 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 政策及实际问题。宣传普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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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协[2016]001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

今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京价协将紧紧围绕市住建委及中价协的中心工作,本着为会员、政府、社会的思想不断开拓进取。《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这一决定对于造价行业改革起到历史作用。京价协重点做好会员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一、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个人会员入会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中“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的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二、京价协拟制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入会管理办法并实施;制定服务细则;

三、调研、收集、整理、分析北京市造价咨询行业收费市场行情,完成北京市造价咨询费用及费用指数的调整和发布工作;

四、做好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它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配合中价协、市住建委举办相关培训活动并举办造价行业高端培训讲座;

六、配合中价协完成评优、评选、咨询收入排序等各项推荐、初审工作;

七、根据中价协2015年出台的或即将出台的一系列造价行业自律的规范、规则、守则等文件,将中价协文件给予细化贯彻执行;

八、完成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九、完成2016年第一期至第十二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收集、整理、审核、编辑、发布工作;

十、完成2016年度《北京工程造价》期刊编辑发行工作;

十一、完成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五十名排序工作;

十二、开展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先进单位会员和先进个人会员的评选工作;

十三、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评优工作;

十四、对BIM技术继续调研,并在造价行业中推广运用;

十五、举办第三届北京造价行业文艺比赛;

十六、参加市住建委或中价协信用评价工作;

十七、参加并完成市住建委组织的建筑业发展课题调研工作;

十八、完成2016年度造价师及其它造价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课件制作及其他网络培训课件制作,完成造价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

十九、结合协会的中心工作和党建工作实际,开展党支部活动。

328日,全国建筑行业首家省市级具有行业调解职能的专业调解机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在京成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大会现场

据记者获悉,该中心系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联合成立协会内设的具有商事调解职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调解中心将对涉及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企业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调解中心的成立将对减少和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以多元调解方式化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联合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伴随我国经济腾飞和建筑市场的繁荣,与之相关的经济纠纷明显增多。从已公布的数据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比例在逐年递增。为了减少因矛盾积累导致各种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具有行业优势成立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将通过调解方式及时、简便、专业、公正地解决建筑行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是引领建筑行业以多元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文件精神的直接体现。调解中心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拼搏,为落实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Beij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为“B.C.Q.M.S”)。

第二条 本会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装饰的建筑企业,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混凝土制品生产、建材生产企业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工程质量永恒的主题,贯彻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开展质量活动。促进质量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建筑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主、自律、自立、自强和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专业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专业调研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推行质量科学管理,探索管理创新途径,帮促建筑行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三、组织引导开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组织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总结交流经验,为企业优化管理和创精品工程服务;

四、协助会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体系文件的可行性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探索采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与建筑业传统有效的管理相合的长效管理途径;

五、组织行业专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介交流活动,推动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服务;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管理办法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组织编印专业培训教材。为引导会员单位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七、开展同市内、外有关民间组织的专业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市政施工、安装、装饰企业和各专项施工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建设监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企业;

5.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在本市建筑行业从事工程技术和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且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的资格:

凡在本协会兼任理事、常务理事、领导机构成员和被聘任为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者,当他任届期满或任职超龄离任时,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给予荣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有合法营业资格,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各项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委托范围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协会日常主要工作。并可视会议内容召开会长扩大会议,邀请有关名誉会长或顾问参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个。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收入;

五、适当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团经济;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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