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海财采购[2005]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已列入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一)计划内项目: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海淀区政府采购品目的限额标准,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支付方式和采购方式,将集中采购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功能需求,在20个工作日内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确认后,向项目单位下达《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执行通知书,附件一)。

(二)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填报《海淀区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二),附设计方案及功能需求报财政部门,经确定项目资金及支付方式后,超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执行通知书,项目单位按项目执行通知书批复的支付方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招投标工作;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

(三)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计划内、外项目),项目单位按项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持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到区建委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购资金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重大设备除外)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四)采购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计划内、外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区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和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事项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已将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国家或市、区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三)已落实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资金;

(四)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

第六条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性审核后,按照合同付款约定或项目单位资金支付申请,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向项目单位或中标单位拨付资金。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料的备案。

(一)项目单位需在公开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项目单位书面确认函等复印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项目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贰份)及《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制定本区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批复;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四)负责依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区建委是海淀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一)负责提供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并审核招标、澄清、中标信息的合规性;

(二)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及准入;

第十条 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区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

招投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一)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没有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

(二)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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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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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XX街道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XX街道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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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 XX街道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零星工程的 操作程序, 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 结合我办 实际情况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零星工程,是指工程预结算造价在 10 万元以内且 不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招投标范围之内, 可直接确定施工 单位的新建、扩建、维修、基建配套工程等。 第二条: 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 2、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执行招标程序; 3、原则上零星工程须同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 XX街道零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组,由人 大、纪检、基建、水利、财政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城建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申报工程计划; 2、审查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3、编制工程预算; 4、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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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向区计委提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区计委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区政府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做出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区财政局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二)采购人根据年度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区财政局批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做出采购计划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属于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将资金全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财政补助性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待采购人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后,将补助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采购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采购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项目、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调整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计委会商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会商区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非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验收和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到95%时,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后,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

区计委立项的项目节约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其他建设工程节约的资金,一律留在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处罚。

区计委负责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区建委负责审批开工及竣工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财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区监察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出《朝阳区政府采购质询通知书》,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7号

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8:00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的建设,将海淀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构建和谐宜居的新型城市形态,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就职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支撑海淀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海淀区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海淀区人才公租房分配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在海淀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房源中统筹调剂一定数量房源,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配租方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问题。

第四条人才公租房的分配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周转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配租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人才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一方申请。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人须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海淀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海英人才及经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所在单位认定的特需人才可依单位申请适当放宽条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申请人工作单位距离超过15公里;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通过其他方式承租本市公租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条人才公租房原则上采取登记配租方式,配租程序如下:

(一)制定分配计划。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分配计划,适时启动配租工作。

(二)意向登记。单位可通过人才公租房配租信息系统登记本单位需求并填报单位相关信息资料,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单位资质。

(三)编制配租方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社会贡献等情况提出配租建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单位需求、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租建议等编制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人才公租房配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单位承租家庭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且无异议的,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审核签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缴纳社保情况。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及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第七条单位注册地位于海淀区内,属于海淀区重点引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可由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人才公租房需求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区政府批示要求,结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资格审核情况及配租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确定的申请家庭应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所列明的申请条件,特需引进企业或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以区政府批示为准。

第八条人才公租房配租标准如下:

(一)以家庭为单位配租的,2人及以下家庭配租零居室或一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或三居室。根据配租房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作为单身公寓使用的,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各产业园区自行筹集的人才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租房租金考虑项目筹集、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申请人所在单位有续租意向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90日通过产权单位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提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加强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管理,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受理承租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变更申请,受理承租家庭续租、退租申请,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与承租家庭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对本单位承租房源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定期报送本单位人才公租房管理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承租人离职、退休或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的,承租人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单位,承租单位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十五条承租人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人才公租房且处于租赁期限内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确定新的承租人并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延续原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单位及本单位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承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视情节轻重,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可禁止该单位在5年内申请人才公租房:

(一)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的;

(二)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三)承租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人才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

(一)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三)承租期间,承租人在职情况、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公租房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淀区社会单位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地地区职住平衡周转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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