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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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4.05.07 | 实施时间 | 1994.06.0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专营公司、兼营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可以成立开发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下列机关、团体,不予批准设立开发公司: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 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建议书未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由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虽经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由市计委、市建委予以撤项。
第八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外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与本市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从事专项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不得成立子公司。
第十条 本市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领取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纳入开发行业统一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公司,已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标准的,可向市建委申请定级。一级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一、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
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缴纳各种税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商从拿地开始到开发销售的环节及流程为: 第一步:土地取得 涉及部门:国土局、拆迁办、建设局; 事宜:投标中标、拆迁事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正>京建开[2008]75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与服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现了开发全流程。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和“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修正)
(1994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专营公司、兼营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
经批准可以成立开发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下列机关、团体,不予批准设立开发公司: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 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建议书未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由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虽经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由市计委、市建委予以撤项。
第八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外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与本市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从事专项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不得成立子公司。
第十条 本市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领取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纳入开发行业统一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公司,已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标准的,可向市建委申请定级。一级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一、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
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缴纳各种税费,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84年,隶属于北京市建委,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兼营房地产咨询、建筑材料、贸易、通讯等业务。公司现有资产总额20多亿元,拥有一支专业齐全、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干部职工队伍,已累计开发建设37片住宅小区,并有多项工程在建设部和北京市的评比中获得"长城杯"和"鲁班奖"。
大成公司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总结经验,研究掌握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律,加强内部管理,在质量管理、成本控制、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方面形成了自己鲜明的企业特色,大成总公司于1995年在全国房地产行业中率先开展贯彻并建立ISO9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起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1997年成为全国房地产行业第一家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由于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使企业开发建设的质量大幅提度,产品的优良率由贯标前的30%--40%,逐年攀升,最近几年一直稳定在70%左右。公司特别注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一套专兼职档案员结合的档案管理网络,制定了系统完整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于1992年晋升为北京市二级档案管理单位,1996年晋升为北京市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在成本管理上,找准企业内部管理与市场的结合点,根据开发企业的实际特点编制了《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成本指标体系》,将开发成本指标分解为10大类221小项,全面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的成本项目,为项目预测和可行性研究及成本指标控制提供了较为准确的依据,并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用计划成本控制实际成本的作用。在计算机应用方面推行国家有关的信息交换编码标准代码,制定了一整套的公司内部信息交换编码标准,全面覆盖了开发建设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同时建立了大成信息管理平台和内部局域网络,在公司内部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