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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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京地税法[2001]490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法[2001]4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涉税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文书,对涉税证明的管理是税务机关一项十分严肃的税收执法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重视涉税证明工作,加强对涉税证明的管理,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制度。要把落实本办法与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制定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全面规范对涉税证明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开具涉税证明工作是全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在认真执行市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开具涉税证明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积极的协助。
四、开具涉税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定期对涉税证明工作进行检查和研究,对目前在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做法要立即纠正。
五、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市局关于刻制专用章的规定,自行刻制涉税证明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涉税证明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以本局的名义向下列单位或部门开具涉税证明:
1.系统内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和外省、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本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
3.本市及各区、县的审计、财政和国税机关;
4.本市其它政府机关、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司法机关。
第五条向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列单位开具涉税证明时须经市局法制处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不能提供要求其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不得为其开具涉税证明。
第七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分别负责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证明的开具。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要求税务机关开具涉税证明的司法机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应要求其出具正式公函或有关文件以及经办人员的介绍信并留存备案,对经办人员要查验工作证件。
第十条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的申请书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各种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将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理由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对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等认真检查核对、复印存档。同时,在开具涉税证明时,必须通过税收征管资料详细核对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要求开具涉税证明的申请书后,负责对纳税人的申请书和提供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审核无误后据实填开市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分局)涉税证明”(以下简称涉税证明,格式见附件2、3)和“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分局)涉税证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并将纳税人的申请书、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随涉税证明和审批表一并报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开具的涉税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开具涉税证明的理由、证明的内容及相关时间等。经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负责对涉税证明进行审批。审批后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分局涉税证明专用章。
税务所负责将开具好的涉税证明送达纳税人签收。审批表等由法制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涉税证明的内容必须有确定的时间范围,并做到引用概念正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涉及税款缴纳的内容应分税种并按申报税额、已纳税额、欠缴税额和批准缓缴税额等项目分项填写。
第十四条在资料完整、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开具涉税证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负责将纳税人的申请书和涉税证明审批表原件以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存档(如有附页,应复印后与其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申请书、涉税证明和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负责领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局另有规定的涉税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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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隶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昌平区政府的双重管理,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即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局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三)负责本辖区涉及税收的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组织实施本辖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及地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的征收管理责任(不包括已明确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市局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制定本辖区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负责本辖区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保障税收信息安全。
(八)承办市局和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分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