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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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京地税地〔2003〕225号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
房产税是按照税务给你评估的原值或购买房屋的原值*70%*1.2% 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等级分的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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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2000]497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修改范围:此次申报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2、增加项目:主表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及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附表一第12行“广告费”、第13行“业务宣传费”及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3、调整项目:原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的“弥补亏损”、“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调整到主表中。其余调整减少项目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