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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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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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市局研究,为稳定现有税源分布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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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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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评分: 4.7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抵免营业税 ,购置税控收款机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 2007﹞275号 【发文日期】 2007-07-13 【实施时间】 2007-07-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 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05]13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 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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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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