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 目 的 |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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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法规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一、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任期与解聘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将从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使用单位中产生,经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聘任。聘书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由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颁发。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在任期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或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活动的,经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后解聘。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由于工作需要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解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解聘。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政府采购研讨、咨询及培训。
(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检查、巡视、调研等活动,掌握全区工作动态。
(三)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递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提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及转递的举报和申诉,做好登记及办理和反馈等工作。
2、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征求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活动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种活动,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每年参加各项活动不少于6次。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可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两项专题调研,每位监督员每年至少要完成“三个一”,即反映一条信息,提出一条建议,总结一点经验或收获。
(三)查访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巡视等活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明察暗访,对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日常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查访情况登记表》
(2)以信件或电话向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3)向当事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调查核实或解决。
(4)举报信件可以附情况说明后转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待遇、奖励和保障制度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行政管理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及晋级、晋职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因其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而受到影响。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对打击报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组织或个人,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其所属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的使用规定
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项工作时需持此证件;但不得持此证从事或受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无关的事宜;如此证遗失,应立即告之发证机关。
六、本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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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网”。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陆”。
简介: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2003年9月,现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各街道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业务。注册资本:40万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 项目编号: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年月 招标文件导读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清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 (格式 ) 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投标文件表格格式 注:如果不能读取光盘,请下载 、 兼容包。 编制 : 初审 : 复审 : 采购人 : 第一章投标邀请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的委托, 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其采购年工程造价咨询定 点服务。现邀请密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项目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 项目编号: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能够提供北京市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会议定点服务的单位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第一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 第二包:乙级工
根据区节能采购工作要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首次对全区节能灯实行定点招标采购,欧司朗、TCP强凌等国际知名品牌成为2010年徐汇区节能灯定点采购产品。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孟州市人民政府权力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产生
为确保社会监督员的覆盖面,社会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基层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普通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工作。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社会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市政府及领导干部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涉及其他全局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推进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反馈市政府及领导干部本人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反馈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情况的评价,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等“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实施监督。
(六)协助市政府做好工作目标思路和政策的宣传,并联系实际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社会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反馈。
(二)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通过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一般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三)社会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参与。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席制度。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具体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向区计委提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区计委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区政府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做出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区财政局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二)采购人根据年度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区财政局批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做出采购计划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属于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将资金全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财政补助性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待采购人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后,将补助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采购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采购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项目、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调整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计委会商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会商区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非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验收和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到95%时,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后,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
区计委立项的项目节约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其他建设工程节约的资金,一律留在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处罚。
区计委负责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区建委负责审批开工及竣工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财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区监察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出《朝阳区政府采购质询通知书》,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