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5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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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二号迪阳大厦15层1501-1510号 |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联合党支部被中共北京市委评为北京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项目名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南环路南侧、御河西岸、时代滨江南侧拆迁安置用房,西环路安置住宅续建工程;云冈镇政府及村民安置住宅工程。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13.45万㎡,其中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南环路南...
简介:贵阳市南明区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03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等。法定代表人:姚贵新成立时间:1997-03-25注册资本:1000万工商注...
注册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注册没太大区别,主要是经营范围选择。 一、注册公司基本流程:1、查询企业名称;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3、工商初审 备案;4、验资;5、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白金明经理,脸上总是带着微笑。快人快语,却不失风趣。就是他,这样一个爽快人,把北京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搞得远近闻名。可谁会想1985年7月前,他还在公司里搞团的工作。 1985年7月前,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人心涣散,自有资金仅20万元,收不抵支,开工面积只有1万平方米左右。因此,上级决定另任公司经理。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在候选人中,谁也没考虑到白金明,没有多久,一份任命书下来了,决定白金明同志任北京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经理。白金明也没想到,这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8]99号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黔府办99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省城镇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兼营其它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无论改建旧城或建设新区。凡可成片建设的,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建设,开发区的地点和规模,由各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
要控制零星征地减少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必须走综合开发,商品房道路。新建居住区的公共建筑项目及指标,参照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属企业性质。在政府的领导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房屋建设,搞活房地产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的规划要求,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计划。组织成片用地的综合开发;为建设单位有偿提供经过开发的建设用地;聚集社会零散资金组织住宅小区建设,经营商品房,承接代办,包建工程。
第六条城镇用于开发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受市(镇)人民政府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
第七条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手续:
(一)开发公司必须是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对建设单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应具有与开发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土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以及财务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统计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开发公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审定。已经开业的开发公司,亦需按此办法,进行资质审查及审定。
第八条开发公司的级别划分: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地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的为一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7万至10万平方米,有四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土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为二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7万平方米,有2名以上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工程师),1名助理会计师或1名助理经济师,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为三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有2名助理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助理工程师),1名从事5年以上会计工作人员,1名从事5年以上经济工作人员,自有资金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为四级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合格证由城建部门申报省建设厅审定颁发。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级别相应的开发任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越级开发。
第九条开发公司转让经过开发的土地(产权仍属国有)给使用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中的地段差价,由人民政府按不同地段核定,其收入上交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由用户自建或与开发公司联建房屋时,建设单位必须持上级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经开发公司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方能用地,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必须将清单报当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由购房单位或购房人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领取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国营开发公司自开业起按规定3年内免缴所得税,集体所有制的开发公司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征所得税一年。
开发公司承包建设项目节余的投资或提前交竣工的承包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效益分成,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支配。
第十二条综合开发所需的计划分配的建筑材料,由购房单位提供材料指标或供应实物。不足部份用市场调节办法解决。
新建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主要在市场调剂,差价列入售房价格。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并尽快转移到行业归口管理的轨道上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1985年7月7日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06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积极开拓我市房地产市场,搞活房地产经营业务,加强昆明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第2233号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去建字〔84〕第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优点
综合开发公司是城市统一开发的组织者,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1)能够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同步建设。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及工业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筹资、统一征地拆迁,统一施工建设,强调城市多种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
(2)通过综合开发,成片征地,综合考虑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合理使用土地,大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系数。
(3)综合开发公司统一组织人、财、物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直至竣工,密切协作,可大大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生产效率。
(4)综合开发公司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局面,对开发全过程一揽子包下,避免了分散建设条件下各单位都要抽出专门人员建立基本建设班子的状况,节省人力、财力、提高了社会工作效率。综合开发公司资金来源于国家投资、股份筹资、社会集资、银行贷款等。所有制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全民与集体的联合体。综合开发公司是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中的新事物,现已发展到三千多个。它贯彻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大力推动了城市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成为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