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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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6.01.24 | 实施时间 | 1986.03.01 |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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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86.01.24 - 实施日期 :1986.0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10 号 ) (1986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 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道、排水沟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备、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进水口、 出水口及其他排水附属建筑物等市政排水设施 (以下简 称市政排水设施) ,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由市政工程部门统一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污水、 废水,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污水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单 位专用排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或住户新建、改建、扩建、整修专用排水管道,必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1995.12.08 实施时间: 1995.12.08 时 效 性: 有效 发布部门: 建设部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 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 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 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 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 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 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
建设部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字第〔1995〕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厅)、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综合利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规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当地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作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九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承担中水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需改变原计划的,须经原设计审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中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可以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中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使用,并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保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术和设备商的竞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水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由管理中水设施的单位负责计量收费,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中水水费标准,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行政处罚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将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质标准》(GJJ25.1-89)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J25.2-89)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珠海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养护规范》(DB4404/T 10-2021)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和提升排水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水平;有利于对于排水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市政排水管网设施日常运维的监管和考核的相应要求,并以地方形式发布。对于运维主体,也有利于其为开展维护质量目标提供依据。
该标准在内容上对指标、安全、硬件、管理等均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城市市政排水的有效运行,减少城市水环境的污染,减少内涝积水,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安全。同时,由于市政排水设施维护质量提升,也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100433B
地方标准《珠海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养护规范》(DB4404/T 10-2021)的市政排水设施指市政排水管渠和泵站设施,规定了珠海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的术语与定义、管渠检查与维护、泵站检查与维护、档案与信息化理、应急预案、安全文明作业、社会服务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珠海市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居住小区及厂区的雨、污排水管渠、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不含排洪渠、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