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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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4.01.17 | 实施时间 | 1994.01.17 |
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八、《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范围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3‰计收;按以上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收50元。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2‰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第五条 执照费按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清。
收取的执照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其工程因故停建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
一、审批类别:核准 二、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 三、办事程序:申请人提供有效材料→窗口受理→科室初审→现场踏勘→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规划局网站下载电子申请表,按要求输入后保存为电子数据盘;打印申请表后加盖申报单位公...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 件 建 设 单位 : 建 设 项目 : 芜 湖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年 月 日 2 遵守事项: 一、每项建设项目填表一份,同时附项目计划文件一份, 1: 1000或 1:500现状地形图二份,施工设计图 (基础、平、立面、 剖面图 )二套,预算一份。设计单位应按计划定位要求,面积,高 度,建房标准进行设计并加盖公章,其中,管线等项目的报送应 同时报送现状管线图一份。 二、建设项目如涉及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国防、电讯、 铁路、水系江堤、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事先应征求 有关单位书面意见连同本表一并报送。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并向城市规划 局申请竣工验收。 四、本表建设单位填报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报,若发生不 实之处,律由建设单位负责。 3 申请单位 (盖章 ) 设计
以下内容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填写 初 审 审 核 审 定 签 发 项目编号: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土地证号(或用地批准书 号) 发改委批 号 单位法人 电话 受委托人 电话 填 写 须 知 项目属性及相关技术参数 1.表中各项须按项目情况如实填写,如有 不理解处可请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帮助填 写; 2须将申请内容在“项目属性及相关技术参 数”一栏如实填写,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须在“备注”一栏以文字进行说明,否则 作为瞒报处理;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 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须认真核实表中各项内容并 对本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并 追究相应责任; 4咨询电话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执照时,应当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审照手续费。但属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建筑工程暂免收取。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联合党支部被中共北京市委评为北京市先进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