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协会 性    质 资源协会
地    区 北京 所属类别 国家事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CIH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住总集团、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中建一局集团、北京城乡集团、中国新兴建总、中铁建设集团、航空港建设集团等京城及全国著名建筑集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会宗旨是“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府”。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坚持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本协会的办会理念是“以行业发展需求和会员需要为工作导向,以高质量和高效率的专业工作水平和优良服务为基础,在政府和会员间发挥本协会在建筑业人力资源领域中‘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职能”。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建委的领导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制订外施企业信用考评标准和外施队伍劳务作业等级及优秀队伍的评比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对从事建筑业的外施企业和外施队伍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和信用定级,通过行业自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首都建筑市场。

(二)组织开展建筑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建筑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编制、培训工作实施、培训工作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通过考核建立行业的人力资源库,为规范行业用工和为施工企业提供充足的、优秀及合格的人力资源发挥协调和引导作用。

(四)举办高、中、低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成建制队伍招聘洽谈会,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五)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执业资格、岗位技能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对首都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务管理人员、优秀务工人员、劳务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队,开展评优评奖和宣传表彰活动。

(七)开展建筑行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协会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举办建筑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招聘、劳动法规等方面的研讨活动。举办专题论坛和经验交流会,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各种专题调研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编辑专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定期发布工作简报,为会员企业和社会单位横向交流、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九)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本协会完成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只吸收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总承包企业和各类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监理公司;

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销售公司;

5、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院校;

6、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有合法营业资格,企业信誉良好,在建设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办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获得本协会定期提供《建设人才》杂志、工作简报、调查研究报告和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自愿入会,自主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普通会员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尊重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考评方案和实施方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大型活动是否举办;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协会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可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本协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采购服务拨款或承接政府委托任务收取的费用;

(四)信息咨询、专业咨询、专业研究成果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收费;

(五)由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六)组织展览、洽谈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七)出版刊物、书籍、音像资料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八)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协会财务审计制度。

(一) 协会每年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2号楼院北辰培训中心四层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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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及中关村建设等京城著名建筑集团联合发起成立的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2002年挂牌。2002年4月6日,由该协会和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首次“北京建筑及房地产业人力资源招聘会”在北京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举行。北京建工、住总等建筑集团及天鸿、万科等房地产公司近180家企业参展。

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管理的“第一资源”,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国际化,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孙维林说,许多著名大型企业、跨国公司成功的重要一条经验,就是“人才战略”。我们需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重新审视人才资源,要把人力资源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说了算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人力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现其价值。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北京工程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张寿岩说,北京每年开复工面积为8000万平方米,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招标的工程更多;2002年北京企业中精通法律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业务的人才依然十分匮乏,为此,广揽贤才仍是当务之急。张寿岩表示,举办此次大型招聘会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我们要随着北京城市建设和工程进展,由专门机构随时招聘可用之才。

据主办者介绍,北京举办首届这类专业招聘会,旨在提高针对性,提高企业招聘成功率。本次招聘共发放需求信息700多条,涉及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规划设计、财务预算、暖通、质量监理、市场营销等专业,共计1200多个职位。据不完全统计,当日即有上万人前来应聘。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2100433B

协会会员主要包括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市政路桥集团、北京住总集团联合发起的;目前有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八局、中铁建设集团、中铁十六局、中国新兴建总、中国新兴保信、航空港建设、北京韩建集团、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北京房地集团等著名建筑企业集团,以及各省市进京大型劳务企业。

协会发挥“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的职能,为进入首都建筑市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建筑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评优评奖、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人才和施工队伍招聘、信息咨询、调查研究和企业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培训考察,举办专题论坛,编辑专业书刊,为会员企业和合作单位的横向交流、相互合作、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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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协会文献

建筑业人力资源成本研究 建筑业人力资源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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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建筑业人力资源可以定义为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所蕴含的劳动能力的总和。建筑企业中,为了获得人力资源,在招聘、选拔、录用和培训人才的过程中必然要付出代价,这些费用构成了人力资源的成本。它包括五个部分: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离职成本。其中,取得成本主要包括了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和安置成本;开发成本主要包括上岗前培训成本、岗位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等;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和调剂成本;保障成本主要包括健康保障成本、劳动事故保障成本、退休养老保障成本、失业保障成本;离职成本包括遣散补偿成本,遣散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本文以彭城集团为例,对民营建筑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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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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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业产值仅次于工业和农业,是处于第三位的支柱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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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英文译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 SCIA ”。

第二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建筑业协会经深圳市建设局审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深圳建筑业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促进深圳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邮政编码: 518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

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

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六)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宣贯 ISO 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对沙河和南山两个外驻施工企业

生产、生活基地实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四)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本协会的理事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再由理事会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会员为代表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或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会员的除名;

(七)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七)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非重要内容的修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 68 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设副会长 4 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 2 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协会工作人员也可向会员单位借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紧紧围绕全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主题,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功能,继2013年被评为全国建筑业先进协会之后(两年一评),日前又获此殊荣。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是全省最大的行业协会,拥有会员单位753家。组织搞好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省级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是协会每年工作的“重头戏”,为保证评选质量,协会曾先后组织专家,分赴西宁、平安、格尔木、玉树等地对拟申报的26项工程进行了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的初审筛选和入围把关。借鉴国优工程鲁班奖的现场复查工作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纪律和要求,对现场复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认真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整改要求,最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17项工程荣获2015年度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省优工程)奖。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Architecture industry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WAPl。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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