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北京房屋赠与办理指南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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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减免标准及工本费按照《关于转发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的函>及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的通知》(京建经〔2008〕633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9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要件 |
来源 |
注意事项 |
1.登记申请书原件 |
由受理窗口提供 |
申请书上房屋信息、申请人信息与申请材料信息一致,已签字或盖章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信息与赠与协议公证书权利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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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档案记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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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
公证书由公证处出具 |
申请人和赠与人与受赠人信息一致,房屋信息和登记信息一致。 |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
地税部门出具 |
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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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
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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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
国土部门出具 |
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
国土部门出具 |
整宗房地产转移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 |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
国土部门出具 |
批准文件中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中一致 |
要件
来源
注意事项
提示:限购期间购买住宅类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除需提交《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还需提交通过资格核验时申报的全部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按以下情况提供:
(一)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二)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四)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五)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六)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七)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八)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九)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十)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交验原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赠与(遗嘱)过户,第二是买卖过户,如果该房产受让者今后打算转让,建议还是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契税和工本费还是要交,赠与还需办理公证手续,今后再次转让需交20%的所...
办理赠与手续首先是要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公证处会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子的价值,公证处收费:公证费是评估价X2%,文书方面的费用大约500元,拿到公证书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费用:契税:评估价...
北京房本已经满五年(就是房本发下来到现在已经够五年的时间了)且你名下没有房子,那么只需要缴一个契税就OK了,契税分三个比例:90平米以下是1%,90--140是1.5%140以上就是3%。如果你名下有...
房屋登记费:住房每套80元(含一本工本费)、非住房每件550元(含一本工本费)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827号)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ICS 备案号: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 (报批稿) 200× -×× -××发布 200× -×× -××实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DB×× /T ××××—×××× I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0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06]229 号)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建 住房 [2000]166 号)精神,在广泛讨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现
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
申请人自建住房,在报建、开工批准当年首次申请提取。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建设或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文件。
注: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中心或管理部审批,报建、开工当年最多可一次性提取申请时公积金余额90%。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来即办即结。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2100433B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要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