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毕节地区行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度 | 地 区 | 毕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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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制度 | 组 成 | 地区发改局、项目管理及建设单位 |
二、负责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以备随时查阅。
三、协调、调度新增中央投资拉动内需项目建设的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调度。
四、编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等。
五、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包括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起草。
七、负责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委、行署和地区有关部门。
八、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库,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和项目支持。
九、按照上级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拟定相关会议及检查活动安排方案,并负责衔接落实。
十、按照上级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向上级检查组报送相关材料。
十一、为各督查组、项目建设组提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类项目规程规范、项目及项目管理、资金及资金管理、情况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服务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具体负责合同审核工作。制定了合同审核办法,规定合同审核组的主要职责有:一是书面审核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统一性;二是为合同的签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参与谈判工作;四是负责合同材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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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牌子规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社区办 [2001]9号 五华、盘龙、麒麟、个旧、祥云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民政局: 按照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提议部署,我省 5个省 级社区建设的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 议,现就社区居委会印章、牌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 4 厘米,中间刊刻 五角星,市辖区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为: “ X X 市 X X 区 X X 社 区居民委员会” (见图 1);不设区的市或县的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名称为:“ X X 市(县) X X 镇(办事处) X X 社区居 民委员会”。(见图 2)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子为长形,长 1.7 米,宽 25公 分。市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为: “ X X 市 X X 区 X X 社 区居民委员会” (见图 3);
一、召开调度例会时间
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各县(市)、管委会协调办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各县(市)、管委会协调办各业务处(工作组)要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调度,1月15日前实行每日一次调度,1月15日后实行每5日一调度。
二、调度例会的内容
地区协调领导小组每半月调度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明确每次调度例会的调度重点。地区协调办调度例会除按上述内容执行外,还必须调度到每个具体项目。
三、调度例会的召集
地区协调领导小组调度会议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其他副组长召集,地区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有必要时,可通知各县(市)党政领导、地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地区协调办调度例会由协调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召集,协调办全体人员参加。视情况可通知各县(市)党政领导、县(市)协调办、地直有关部门、各项目督查组负责人参加。各县(市)协调办调度例会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调度例会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每次例会内容,提前准备好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情况的有关表格和文字材料,会上分发给每个参会人员参阅;
(二)根据每次例会议程,提前将调度的有关内容交主持人,供主持人参考;
(三)调度例会上需安排相关人员作工作汇报的,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汇报者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督察检查的范围及要求
督察的范围只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
督察检查的内容及措施
(一)项目动工情况。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未动工而虚报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检查的深度决定处理意见。
(二)项目施工进度。包括项目动工后是否正常施工,工程建设进展如何,项目施工形成的实物量是否明细到每周、每旬。否则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监督整改。
(三)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下达的项目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相应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并用于相应的项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浪费等问题。如存在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项目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否则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质量监督措施。为杜绝“豆腐渣”工程,要认真监督检查每一个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都明确了质量监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是否有质量监督、现场监督和现场管理的原始记录并建档立卡,否则必须立即责令整改。
督察检查的方法
(一)由地区及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检监察组成的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常规检查:各县市协调办和地区直项目主管部门每十日必须对责任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地区纪委监察局和地区协调办各一份。
(三)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地区协调办将按照有关会议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媒体派员深入相关项目建设现场采访,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必要时也将对存在问题给予曝光。
违规责任及处理程序
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使督察检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