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时间 2020年8月10日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

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四)对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五)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四条 我市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对申报并成功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落实:

(一)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认定及兑现,按《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所属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四)对于由我市承担的选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比例按照我市财税分成比例原则进行分配落实;

(五)对于我市已成功申请兑现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和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享受地方优惠扶持政策或奖励政策时,应将项目获得的自治区奖励资金中涉及我市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部分纳入该项目享受本地优惠扶持或奖励资金总额中予以核减。

第五条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北海市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及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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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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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 2008〕51 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充分发挥各 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 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 、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 “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 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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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1月10日)沪府发〔2015〕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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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是2020年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

本办法奖励金应以专项资金划拨。对梧州市获得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奖励的奖励金,50%用于补充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余的50%用作本激励办法奖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之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不属于房地产、稀缺资源开发以及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梧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根据我市在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考评中的综合考评情况,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差异化核发绩效奖励。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6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对获得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共6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形,且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之数量限额内,梧州市一次性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等奖1名,奖励100亩;二等奖2名,各奖励80亩;三等奖3名,各奖励50亩;并由被奖励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报批工作,逾期收回另行统筹安排。

对于招商引资专项绩效考评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100分制,并设置10分的超额加分,总分为110分。年度考核总分在10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0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二)对连续3年获得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三)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对于利用外资绩效考核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6分制,并设置1分的超额加分,年度考核在5.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在5.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在5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四)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市投促局商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督考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100433B

北海市商品房开发和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北海市商品房的建设,加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房产开发部门(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独资、合资、合作建造成套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厂房、仓库和其他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出售、出租等经营业务活动,经营房产业企业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合资、合作经营商品房的各方,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三条鼓励客商、国内单位在北海市购置房产,并给予方便。房产主享受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系指经营商品房开发的企业所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用房、仓库、停车场及其他建筑;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的所有权和该建筑物经批准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独资经营的房产,产权归独资经营者所有;合资、合作经营的房产,产权归合资、合作各方共有;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房产,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房产主的房产权。

第五条房产主有权通过房产买卖(包括预售、预购和拍卖)、赠与、交换、遗赠和继承等法律行为,将房产权转移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允许房产的抵押和房屋的租赁。

上述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订立相应的合同,并经北海市公证机关公证。

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如果需要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时,须报经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第七条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是进行房产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商品房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必须服从北海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遵守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小区或地段的商品房建设规划,须经北海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和《建筑许可证(书)》后,放许动工兴建。

商品房建设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片逐段进行开发建设,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所承包建设的小区或地段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其费用可列入商品房的成本。

第九条建设商品房所需的土地,由北海市土地开发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有偿转让给建设单位,商品房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征用土地,并严格遵守北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住宅用房的,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暂不缴交土地使用费;其他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费由购房者合理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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