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保定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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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施工后期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后期施工是指主体结构施工完成,进入装修、安装、外管网及附属工程施工的阶段,主要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空调、消防、燃气、电梯等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管网、道路、通信、输变电、园林绿化等室外工程。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各类专业施工相继展开,各参建企业和队伍之间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隐患增多,给安全管理带来许多困难,是整个工程施工的事故多发阶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将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纳入到施工全过程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后期安全。
二、加强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施工后期要加强总体协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各自安全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业承包单位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安全防范措施:
(一)组织协调。项目组织机构体系必须保持完整,不得减少管理人员,调整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
(二)风险辨识。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的要求,对后期施工风险点、风险区域进行辨识,建立分级管控台账,一级安全风险,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二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三、四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纳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并根据分级管控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落实管控制度、技术措施、监测监控及应急预案。施工现场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抽查一次,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三)现场管控。施工后期要强化对一线施工活动的动态管控。施工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六个不施工”:不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不施工,不进行作业人员、现场和设备安全状况确认不施工,不进行安全风险(含周边风险)分析不施工,不进行安全防范措施交办不施工,设备、场所有隐患问题不施工,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时不施工。危险性大的深基坑、脚手架、起重吊装、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焊接等作业活动,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监理人员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升降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四)消防安全。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动火审批。易燃易爆品必须仓库储存,严禁私自带回宿舍或私自储存。
(五)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施工后期要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加强监管,强化专项检查
工程建设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依法加强后期施工安全监管。市主城区范围,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主体施工及附属的装修、安装等工程行业指导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房屋主体外供水、排水、热力管网及燃气施工、园林绿化的行业指导工作,市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告知、使用安全行业指导工作,市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施工行业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的工作部署,将施工后期安全管理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 2100433B
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是:(1)保定市辖3市,分别是市、安国市、高碑店市。(2)15县,分别是易县、涞源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涞水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的通知 【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保市政〔 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3-16 【实施时间】 2010-3-16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保市政〔 2010〕35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 2010年 3月 15日市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0一 0年三月十六日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 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tx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 年 04 月 16 日 16 时 36 分 94 主题分类 : 商贸服务 公安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旧城区的房屋,有相当部份由于年代久远、超期使用,结构材料老化,加上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严重破损或已成危房,并且日趋严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务必充分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4号令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切实落实,严格监督。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小组,一般应有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房屋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为每年霉雨季节和台风季节之前),今年(1991年)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1〕058号文要求,在年底前查清现有危房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造册,统一上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设在市房管局)。各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或修缮治理措施。凡因忽视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建设年代较早的;
2、大跨度、大空间的房屋,如室内体育场、商场、娱乐场以及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
3、钢木屋架、木屋架及其他用钢、木材料制作的主要承重构件;
4、砖石承重墙、柱,尤其是独立柱和承受屋架、大梁等集中荷载的附壁柱;
5、使用中发现基础下沉、构件棱度过大、裂缝及其他变形明显或有危险征兆的;
6、旧房因加层、加荷、改造、室内装饰等改变原房屋结构,改变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7、不符合七度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尤其是解放前建造的、六七十年代的干打垒、12-18砖承重墙多层房屋、无筋拱板房等以及设计不当、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
四、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加层、装修、改变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增加楼(屋)面荷载等,均需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测算,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小组审批,涉及城市规划的还应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批并取得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方可实施。
五、市房管局应依照建设部1989年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小组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督促检查。对直管公房代管房要定期检查,加强维护修缮。发现严重破损、危旧房屋,要采取可靠措施及时处理。
六、有关私有产权的危房处理,市房管局应按建设部1989年4号令有关条文办理,同时应及时与各区人民政府、区城建局联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100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把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列为安全工作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气象局是市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自然灾害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即主要负责防雷设施运行阶段的工作。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深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负责我市防雷设施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标准,凡属规定中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基础上调查掌握建筑物所在的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认真了解我市气象条件和雷击活动规律,结合被保护建筑物特点,详细制定防雷设施的设计,并切实安置好,以消除雷灾隐患。
四、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避雷器,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设施使用和科学防范雷灾的培训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
六、各类防雷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并实行防雷设施检测证管理制度。经检测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设施发给《防雷设施检测证》,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防雷设施检测证》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需检测的防雷设施分类如下:
(一)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各石油(气)库站、加油站、氧(氢)气站、化工生产车间和仓库、炸药仓库、烟花仓库和生产车间及有关中、大型设备;金融证券、通信、科研、图书馆、档案馆和政府各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通讯设施等电子、电器设备,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
(二)建筑物在其规定保修期过后,特区内45米(特区外30米)以上高层建筑、学校、区级以上医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防雷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
七、为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研究,当发生雷电灾害时,有关单位和市民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雷灾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八、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件原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完善报建制度
村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层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设项目把好初审或审批关。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由市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基建手续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统一办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市乡两级建设管理业务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住宅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监管体系
(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对各方主体的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审查,推荐不同类型的新型住宅设计通用图集,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的结构型式转变。
(三)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及信息通报月例会制度,重点检查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原材料质量,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规范执行情况和基建程序情况。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分片巡查服务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建立培训制度。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资料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和承建方,在报建程序和建设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进一步明确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仁府发[2006]2号)执行。具体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镇建设管理所负总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二)建设局及其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对全市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实施行业日常监督和指导。
(三)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要积极主动为村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