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发布单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17〕6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市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市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9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8日 2100433B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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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文献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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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发[2011]5号CZCR-2011-0000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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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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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发[2011]5号CZCR-2011-0000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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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措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有所抬头,严把土地“闸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 、战略性问题。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又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时期。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长。解决越来越突出的人地矛盾,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市、县(市)、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耕地保有量以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从2007年起,省政府将国务院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分解给各市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并以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切实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以及擅自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规定超规划、超计划用地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土地审批和开发利用造成违法违规用地,干扰、阻止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城、镇、村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控制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相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控制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向省政府申报。一次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应科学预测,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不得宽打多报。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城市政府要在本年度内分期分批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年内未组织实施的,其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省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其他城市也应按照从严控制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城市用地计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并对报批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产业限制类项目用地。

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以“流转”为名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通过“以租代征”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管理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论证把关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加强对项目用地选址、产业政策、征地安置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的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得通过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的前提下,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中,村民住宅要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经营性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要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作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决条件。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和按质量折算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实施土地批后定期核查。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批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市、县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对已批准用地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明确竣工期限;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形势定期分析制度,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加快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问题。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尽量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一般不低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总额的3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六、严格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根据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和城镇基准地价水平等有关增减因素编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中列支。

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禁止通过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搞招商引资,不得以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提供“优惠政策”。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或修改。

加强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要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应按政府出让国有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比例缴入国库,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比例,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缴清;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该地区用地审批。

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从2007年1月1日起,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和面积为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八、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和完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方法,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确保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在用地报批和审核环节得到落实。沈阳、大连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要比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提高10%以上。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考核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市际调剂机制。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要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组织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加大土地挖潜力度。坚持存量优先、消化闲置、盘活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存量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实施挖潜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空心村”现象。积极整理、复垦生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挖损、塌陷、压占的废弃地。进一步加快“五点一线”沿海产业带开发建设,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开发利用废弃盐田,因地制宜组织填海造陆。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土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农村新增宅基地应主要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得以土地置换、城乡土地挂钩为名大拆大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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