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 单 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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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用 |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 制定时间 | 2011年10月28日 |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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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置 |
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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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
经度: — |
图幅/图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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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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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定程序、方法和工作过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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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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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评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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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书要附带专家组成员名单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2100433B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分成10个耕地质量等级,国土资源部则是根据多年积累的成果建立了15个耕地质量等别。耕地质量等级考虑的是区域的农业生产最大潜力的挖掘,基于区域资源条件制定的标准;耕地质量...
通过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工作,中国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质量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两者都可以用。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
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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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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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补充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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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置 |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
经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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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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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图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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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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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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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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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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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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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签名 |
收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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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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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1 项目概述 1.1 工作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增加、全球变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进 程加快等原因,而引起的土地利用、耕地减少和人地矛盾等问题将更加 突出。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 视土地管理工作, 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土 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这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战略举措。中 共中央【 1997】11号又件明确指出:“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 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 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 总量动态平衡提到议事日程。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 2001 年至 2006 年.中 央 30%分成累计近 300 亿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已全部用
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编号:2011-1001 申请鉴定 单位名称 三建集团新科窑炉 项目名称 醴陵市 2011 年度株洲市本级第二批土地开发项 目沈潭镇鳌仙村地块 鉴定目的 及内容 新开耕地质量评定 耕地面积 (亩) 162.24 确认面 积(亩) 162.24 鉴定耕地 地理位置 沈潭镇鳌仙村高塘组、汤家湾组 鉴定耕地 四至经纬 度 经度 经度:113°34′ 18.9" —113° 34′ 31.3" 图幅号 图斑号 G49G012090、 G49G013090/197-2、 224、219-1、248-1、 267-2 纬度 纬度:27°29′43.5" ’—27°30′03.6" 评定组综合评定意见: 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之 相关规定,于 20 年 月 日,醴陵市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鉴定专家委员会人员依据《全 国耕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农发[2011]4号)的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制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内容包括补充耕地基本情况、评定内容与方法、评定结论与建议、情况说明及其相关附件。
9.1基本情况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和建设情况等。
9.2内容与方法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实地踏勘、土样采集、样品检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的依据、方法和标准等。
9.3结论与建议
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状况等。补充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议等。
9.4情况说明
对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检测、综合评价中的特殊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备注和说明。
9.5附件
实地踏勘调查表、土壤调查与样品采集表、土壤样品检测报告、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图和采样点位图等。
附录A: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附录B: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附录C: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