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发文单位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
执行单位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1日 |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载体及场地、空间位置,设置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长(高)在10米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应当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法制、招标、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利用下列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人行护栏;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车场;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外部空间。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按照道路、地段、节点、类别制定竞价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竞价出让。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应征得非公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且正常发布户外广告的,在广告设置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如符合规划定点,过渡期满后,按照产权归属,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统一竞价出让范围。
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买。竞买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出让人(委托人)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托人)进行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竞价出让文件,发布竞价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竞价出让文件;
(四)受托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经委托人审查合格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交纳竞价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竞价;
(八)拍卖成交后,受托人和受让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价出让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委托合同》中有关出让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二)竞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竞价公告应当载明所出让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竞价出让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主持人应当于竞价前宣布竞价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竞价出让前予以说明。出让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竞价活动。受让人应当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四)竞价过程中,应当制作竞价笔录。笔录应当有主持人、记录人签名;竞价成交的,还应当由受让人签名。
(五)竞价成交的,受让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受让人应于成交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赔偿金。
《有偿使用合同》采用格式文本,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当作为竞价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设置批准手续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有偿使用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对拒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在竞价出让文件及《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广告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原设置权人通过竞价出让取得下期设置权时可保留使用。原设置权人未取得下期设置权的,可以与下期设置权人就广告设施协商转让,协商不成的,原设置权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竞价未成交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价成交的,竞价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二十三条 竞价成交后,受让人不签订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标的转让价款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非公有产权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产权人收益。
第二十五条 竞价出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活动的竞买人,经调查核实,3年内不得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活动。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
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审批程序,适应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出让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 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新规...
户外广告(outdoor advertising), 泛指基于广告或宣传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物,常出现在交通流量较高的地区。常见的户外广告如: 企业LED户外广告灯箱、高速路上的路边广告牌.霓虹灯广...
150W—3000W
<正>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宁政规字[201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完善土地 管理,调节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全面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有偿使 用金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 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 体的征收工作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 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 做好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计征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应遵循公 平、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金涉及的有关房地产(土地)用途、面积 计算原则、优惠减免政策、年期修正系数,按照相关地价政 策及地价计算方法执行。 第五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市编委《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职责划转的通知》(蚌编[2011]38号)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代政府拟定了《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
二、关于《有偿使用办法》说明的问题
为促进户外广告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确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运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有偿使用办法》。一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二是明确整体工作思路。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规划定点、竞价方案等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或分批实施。其次明确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委托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三是细化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有偿使用的各个环节,规定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期限,设置权人必须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益分成。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属于非公有产权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产权人收益。
解读人:于群
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容科
联系电话:3129027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主管部门。
第四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经营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广告市场需求,对部分区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资源,可以向社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拍卖具体业务。
第五条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高速引线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或经营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拍卖公共建筑物、公共场地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其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产权人)的同意,其拍卖所得,市财政与产权人按5∶5分成。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4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流拍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到期后,原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竞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无偿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河南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成本性开支及与非公共产权产权人分成。
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市规划部门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必须在发布广告时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年限由市规划部门与设置者在设置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应在设置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尚可利用的户外广告设施,无须拆除的,由后取得设置权的设置者给予原设置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空闲期内应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空闲期内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的,不视为闲置。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科技含量高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发布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覆盖。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路灯设施;
(三)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以及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设置横幅布幔广告和在建筑物外墙面上绘制广告;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