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地区 |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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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安区(以下简称“本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老旧电梯更新行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符合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补助政策的电梯的更新项目及相关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旧电梯更新应当以构建平安、安全、和谐宝安为宗旨,坚持“用户为主,政府鼓励”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电梯更新,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实施拆除,并整体更换新电梯,以达到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五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负责本区老旧电梯更新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街道办、区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区住宅局、区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定,统筹协调做好老旧电梯更新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采取用户承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方式。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实行资金补助。
第七条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和更新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更新:
(一)投入使用超过20年(含20年)的老旧电梯;
(二)因故障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经有资质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评估,认为需要更新的电梯。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按照“用户为主、政府鼓励”的原则,根据每部老旧电梯更新的设备价格,由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且按照本办法实施电梯更新的,给予新电梯设备价格45%(不含电梯安装和装修、装饰费用)的资金补助,每部电梯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向区住宅局申请,区住宅局应积极支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更新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区老旧电梯更新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申请。
第十三条 更新申请经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审核同意后,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即可实施更新工程。
第十四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老旧电梯更新的全过程实施安全技术支持与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老旧电梯更新办。
第十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完成后,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向区老旧电梯更新办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删除申请截止有效日期)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应包含更新资金补助申请书、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采购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第十八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符合资金补助条件要求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工程档案。档案包括更新申请书、资金补助申请书、电梯检验报告、电梯采购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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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渝中区电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场会在大坪莲花国际小区举行。会前,重庆市质监局副局长邓东华、渝中区质监局局长徐伦海等乘坐莲花国际小区改造后的电梯,进入机房检查。邓东华表示,“截至今年9月底,重庆现有电梯已超过10万台。在电梯数量上升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成了一大焦点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重庆主城去年发生电梯困人故障1893起,今年到第三季度发生困人故障约1500起、电梯亡人事故8起。
徐伦海说,渝中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电梯安全,采取一抓电梯安全网格化巡查、二抓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三抓电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四抓电梯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电梯安全事故。“今年,我们利用市级财政补助的400余万资金,改造更新老旧住宅电梯31台,现已全部完成。在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到今年10月底,共排查电梯2200余台,消除安全隐患47条,立案查处了25起电梯违法行为。”
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海滨城区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住宅类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全面更换、升级改造和停机大修,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补助”,即“物业自筹一部分、业主分摊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贴。
第六条 成立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及各街道办事 处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负责组 织、协调、开展我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一家专业的电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勘验评审验收规则》,对申报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勘验、施工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的勘验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南山辖区内公共使用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
(三)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的;
(四)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术落后、磨损老化严重,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的。
第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可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全面更换,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升级改造,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停机大修,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4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更新改造费用包括拆除费、采购费、安装费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的现场勘验、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的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更新改造的电梯进行勘验,并缴纳相应费用。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根据《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勘验评审验收规则》对申请更新改造的电梯进行现场勘验,服务机构必须在完成现场勘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勘验报告》,报告中应对每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申请现场勘验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安全的勘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负责勘验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
第十四条 如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勘验,申请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电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通过现场勘验确定更新改造方式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向旧梯改造办申请施工方案评审,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评审申请;
(二)如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须提供区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材料,其它资金来源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或凭证;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拆除、购置、安装合同,及更新改造内容、施工进度安排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评审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评审。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电梯施工方案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向区住建局部门申请,区住建局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电梯技术资料;
(四)施工单位出具的款项付清凭证。
第二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金补贴资格。
住宅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时,业主代表需参与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资金申请;
(二)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方案评审、项目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先行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列入工程款按比例予以补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从源头上控制电梯更新改造项目质量,严防“山寨梯”、“拼装梯”、“翻新梯”等非法设备流入。
第二十六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勘验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在更新改造过程中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电梯技术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制度,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以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评价,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电梯使用风险。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档案。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勘验报告、施工方案、评审报告、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资金补贴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出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2100433B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建办房〔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老旧电梯更新,有利于方便业主居民的出行,消除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维修资金的投入,是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维修资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本体:屋面及外墙防水、外墙及楼道粉饰、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
(二)配套设施: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
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老旧小区及电梯更新改造的标准和内容。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改造老旧小区和更新电梯,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使用维修资金更新、加装电梯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维修资金开展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应当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列支。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四、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
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五、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六、建设信息平台,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率,解决业主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维修资金管理流程规范化、过程要件格式化、监督管理透明化,开辟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力度,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加强统计分析,改革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14年开始建立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和管理数据统计制度,是全面摸清维修资金底数,及时掌握维修资金管理动态信息,辅助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和完善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维修资金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汇总上报维修资金基础性数据信息。
在加大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的支持力度的同时,各地应当以当前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在专户银行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对于保障住房正常使用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