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颁布时间 | 2019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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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9年12月9日 | 发布单位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201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9日
一、起草背景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对《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
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蓝天保卫战等3个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8〕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预警分级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制定以AQI日均值为指标,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明确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规范预警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二)应急减排目标。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三)主要减排路径。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从工业源、移动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大气污染物为出发点,摸清我市大气污染来源,制定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清单中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新兴产业、保障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减排最大化。
(四)加强信息公开。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攻坚办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对信息公开内容、形式、组织及信息报告提出明确要求,主动向公众介绍环境控制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等,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
(五)其他说明。各单位职责分工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当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部门能够迅速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100433B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蓝天保卫战等3个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8〕20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强化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安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攻坚办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环境攻坚办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工作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环境攻坚办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环境攻坚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大气工作部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环境攻坚办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网信办、市通管办、国网安阳供电公司等。
2.2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境攻坚办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市环境攻坚办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由市环境攻坚办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环境攻坚办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提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预警信息未解除,且明确要求持续实施区域联防联控的,继续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执行。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生态环境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时,全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生态环境部或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Ш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2)各县(市、区)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其中申报民生保障类企业属于生态环境部规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重点行业的,还应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各县(市、区)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各县(市、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各县(市、区)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当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市环境攻坚办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钢铁、焦化、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县(市、区)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2.2 Ш级响应措施
市环境攻坚办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污企业、相关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中小学、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的情况下,可不采取限制性停工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和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我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区域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Ш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电力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Ш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Ш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信息公开
4.3.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信息公开组织
市环境攻坚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并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市攻坚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主要污染物排放、采取的应急措施、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境攻坚办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不得擅自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市大气工作部应当对Ш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大气工作部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市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市环境攻坚办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合国网安阳供电公司,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按照我市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措施。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促各县(市、区)落实。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境攻坚办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环境攻坚办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烧烤、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12.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各县(市、区)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广体旅局负责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6.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时向公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17.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国网安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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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 应 急 预 案 北京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控制、减少和消 除重污染天气,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 此预案。 2 环境危害因素分析 2.1 公司基本概况 北 京 陶 瓷 新 材 料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XXXXXX南 , 是 XXXXXXXXXXXXXX企业,现有职工 XXX余人,XXXXX产能 XXXXXX,有 XXXXXXXXX XXXXXXXXXX。 2.2 环境危害分析 根据环境危害分布情况,主要包括: (1)从 XXXXXXXXX排放口向天空排放含尘废气。 (2)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指 挥 长:XXX(副总经理、环保负责人) 副指挥长: XX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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