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安阳市位于河南省北部的豫、晋、冀三省交界地区,是加速推进建设的中原城市群北翼重要区域中心城市。市辖区域有全国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及主要粮、棉、油、菜等农产品优势产区,是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和美丽安阳建设。

当前,安阳市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导致的土壤污染问题逐渐凸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块短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土好才能粮好,土安才能居安。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除了存在污染底数不清、监管能力薄弱、科技支撑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等诸多问题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安阳市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行业企业污染防控任务巨大。龙安区是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控制类重点区域,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主企业,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较大;龙安区的化工企业、殷都区的焦化、化工等行业企业数量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减排任务较大。

二、安阳市域历史上存在的土壤污染相关企业数量较多,由于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调整等原因,大量停产、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大量存在,至今未能进行全面的排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三、根据资料统计,安阳市危险废物产生及治理企业数量较多,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只有4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限,大部分危险废物需要外运处置,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四、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巨大,并逐年增加,但缺少前端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方式主要为填埋处理,较为单一,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安阳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主要运往安阳市塘沟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填埋,该场已接近填满,急需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汤阴县垃圾填埋场也将近填满,也急需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

五、安阳县、汤阴县和内黄县作为河南省粮食核心区,安阳县、汤阴县和内黄县作为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农药、化肥和农膜的用量较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任务较为艰巨。

六、安阳市城市饮用水供给来源多样,包括南水北调中线(汤阴县、文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龙安区、殷都区)和城镇水库(岳城水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对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的保护任务较为艰巨。二、目的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对土壤污染的防控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河南省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发布了《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好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切实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护土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为全面落实国家、河南省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安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安阳市当前现状实际与防治工作的需要,编制了《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是安阳市“十三五”及至较长时期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计划,也是国家和河南省对我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总体思路

《工作方案》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制订了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法规、标准尚不健全,污染程度和分布状况不清,监管和治理工作基础薄弱。因此,在《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着重突出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紧密衔接国家《土十条》和河南省《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河南省确定的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保障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是立足市情,紧密结合我市主要工业产业发展和布局实际,注意衔接《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土壤环境保护任务要求,辨识并明确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和形势,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监管、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监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对症施策,部署解决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突出方案的可操作性,结合现状实际,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不求面面俱到,但要兼顾长远,做到接地气,便于《工作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地实施。四、主要目标和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五、主要任务

按照《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六大项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第一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为提高各类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减少管理和治理修复成本,必须首先开展详细调查,确定污染土壤的边界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2018年和2020年底前,分别查明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第二条,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全市工况企业环境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防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废物处理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尾矿库的综合整治。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减少生活污染,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加强垃圾安全处理处置,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从源头上做好污染防控,切断土壤污染来源。

第三条,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划分为安全利用类,中度污染划分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开展重度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加强林地和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第四条,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排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用地和供地等的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积极落实污染地块“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部门联动。

第五条,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管理紧密衔接,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查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于相关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加大对未利用地以及饮用水源地的土壤环境保护。

第六条,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强化工程监管,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六、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

《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部分紧扣《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保障措施主要制定四个方面内容:(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一条,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体系,多措并举,推动各方积极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明确监管重点,以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产业重点县、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为重点区域,以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为重点行业,以铅、镉、砷、汞、铬等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二噁英类等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条,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整合现有各类科技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与完善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 ”作用,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第四条,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按照“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

组织实施部分制定了三个方面内容:(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分解目标任务,实施考核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术语解释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上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

土壤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植物生长的场所和植物生长必需的养分;提供各种生物及微生物的生存空间,具有环境净化的作用;提供建筑物的基础和工程材料。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导致生态或人体健康危害的现象。

重点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艺特点和典型产品结构,分析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与排放规律,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污染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成为疑似污染地块。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成为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对农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换林还草,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对建设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对污染地块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替代种植:是指为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较低的作物替代农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作物的措施,如用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替代高积累作物。

种植结构调整:是指综合考虑农作物特性和土壤污染状况,将食用农作物调整为非食用农作物或其他植物。 2100433B

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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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及蔬菜种植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沿线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安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照省有关要求和部署,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以重点行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关闭或搬迁企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污染定期监测制度,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要求,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工作,并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结合我市实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设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在耕地等设置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等粮食生产核心区,内黄县、林州市、汤阴县、龙安区等地花生、红枣、大红袍花椒、山楂、核桃、板栗、绿色无公害小杂粮等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域实际,在全市特色、大宗食用农产品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豫北区域安阳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场所、配齐监(检)测仪器设备及快速检测装备,土壤环境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要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加强各县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按照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省有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传输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的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

加强全市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我市现有国控重点监管企业为基础,2017年年底前,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尾矿库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的排查工作。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艺升级和强化保障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对已封闭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尾矿库,要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2018年年底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或责任人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所在矿区土壤开展1次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纳入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向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全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持续开展以减排为主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措施,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其中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龙安区要在实施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控制类重点示范区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防控规划,提高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产排总量。全市城镇、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等污水厂要积极开展污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对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区域,开展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铅、镉、汞、砷、铬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煤矸石、粉煤灰、尾矿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推进龙安区、殷都区等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利用战略性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弃物协同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对接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按照新的环保要求,对全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并通过验收;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环保措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单位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用作肥料原料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在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按照省有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 农资企业 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和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以及抗生素等化学品的添加,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省灌区水质监测计划和工作部署,逐步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省级试点工作,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有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省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的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垃圾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其数量、分布及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推进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并配套完善焚烧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方面,通过经营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因地制宜地进行安全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每3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探索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各县要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林州市等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要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全市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的基础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主要作物种植品种特点,制定实施本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耕地安全利用。自2017年起,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省有关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各县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市和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单位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区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地块及其周边,要在充分科学论证和田间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修复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自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开展产出食用林(农)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林(农)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林(农)产品要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粮食)等部门在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根据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风险点监测结果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清单。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按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县要逐步建立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全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或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依据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要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中,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不予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国家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和项目环境评价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林州太行山、内黄黄河故道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林州市东南部、殷都区西北部、龙安区西部及汤阴县西部、内黄黄河故道等地区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林州市、殷都区、龙安区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及全市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等单位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各县要结合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我市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有色金属冶炼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铅、镉、砷等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县级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每年12月初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根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县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形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广新局等单位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6大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砷、汞、铬等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6种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县(市、区)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定期开展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安全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全省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开展合作,融合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治理修复等领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市现有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制造企业为依托,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形成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的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各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市政府与各县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年12月对各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粮食)、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市、区)和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

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解读常见问题

  • 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

    1、环境调查制度 2、环境监测制度 3、环境评估制度 4、环境修复制度  

  • 土壤污染产生的原因及如何防治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

  • 土壤污染的防治根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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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解读文献

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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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各镇为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者,不在表中一一列出) 序号 类别 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 1 开展土 壤 环境质 量 调查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对农产品质 量的影响。 2017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 规划建设局、县农 林水务局、县发展 改革局等 2018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 国 土 规 划 建 设 局、县农林水务局 等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并划分风险等级。 2020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 国土规划建设局等 一、 2 建设土 壤 环境质 量 监测网络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 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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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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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 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榕政综 〔2017〕36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土壤污染 防治 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 2017〕197号)以及《福州 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马政办〔 2017〕138 号)的要求,推进我 区土壤污染防治 2017年度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到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 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 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率高于 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 90%”的总体目标, 2017年各镇 (街)、各园区要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现有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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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2017年吕梁市发布方案。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69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和山西省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情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吕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山西省统一部署,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详查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落实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部署,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密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3)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离石区、柳林县、中阳县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和《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净土保卫战,推进我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按照省上要求,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2018年,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

二、重点任务

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以源头管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为主要内容的“严控污染源·善待黄土地”行动,打好“净土保卫战”,确保人民群众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环境安全。

(一)配合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补充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除特别说明外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调查取样协调、服务保障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配合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四)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配合开展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等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集中式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参与)

(五)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兴平、武功、乾县、泾阳、三原5个产粮(油)大县(市)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六)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年度任务,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任务。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七)明确管理措施。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

(八)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

环保部门要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省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加强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机构管理。(市环保局牵头)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住建局牵头)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为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严控污染源,加强企业污染监管。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土壤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省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牵头)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参与)

(十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礼泉县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参与)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十三)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问题企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整治任务。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和“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四)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兴平、武功、乾县、泾阳、三原5个产粮(油)大县(市)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十五)回收利用废弃农膜。配合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落实禁养区管控措施,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旬邑县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十八)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建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逐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推进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完成礼泉、永寿、旬邑、长武、淳化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参与)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建设。(市城建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参与)

(十九)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对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生态功能退化、可利用水资源不足等不宜连续耕种的农田实行定期休耕。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部门责任。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每季度末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10日前,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将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2100433B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立足省情,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以省级为中心,建设省、市两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982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8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58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2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50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省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东营、滨州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等方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市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市为重点,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市,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各市至少建成一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选取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以上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大县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争取建设30处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省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省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市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实施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和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遴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分期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鲁西平原区、鲁北平原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鼓励高校积极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地应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对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并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起,逐步对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标准体系。适时制定山东省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山东省肥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研究制定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等地方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设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和聊城6市开展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市级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 ”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网信办、省科协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将与17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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