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市政府融资及向上争取的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市本级的贷款、赠款,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部门审批、计划编制、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坚持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的审计监督。

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国有资产、档案、安监、监察、办公厅、房产、农业、水利、林业、地震、交通、卫生、教育、消防、人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提出拟建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列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不含国家和省专项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建议书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林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及节能措施、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卫生防疫、消防、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招标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法人组建方案、结论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档案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手续和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以外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且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投资的10%。

初步设计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批准文件;

(五)设计单位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出资方式;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三)建设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前,应当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工程概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最高限价,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概算审批。调整幅度低于概算10%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调整幅度高于概算10%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可委托行业部门进行投资概算审批。对应急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进度和支出预算同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应当控制在安排数额的85%以内,剩余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招投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工程竣工决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建设、财政、规划、环保、消防、防空、安监、档案、防震、防洪、水土保持和林业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批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消防、档案、安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自我评价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建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以稽察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市国资委应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环保、规划、安监、水利、档案、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有计划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手续或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在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往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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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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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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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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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全文文献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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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提高政府投资 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共计八章五十七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 2012? 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 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 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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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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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长政发〔 2009 〕 42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 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 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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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在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类型、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审计范围,即市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或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二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类型,即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三种类型。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即各类型审计的重点内容。四是明确了审计实施程序、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五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确定了分工协作和部门协作会商机制。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对于需要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入,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征集、储备制度,按照《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44号)征集项目,并于每年9月1日至15日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选取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组成专业队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纳入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对暂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展。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对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需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投入方式,采取相应的项目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咨询机构从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对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暂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前,应书面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或复函;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结(决)算投资总额超出部分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总额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该计划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涉及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应注明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拟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银行应已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指标,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及工作安排,选择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管: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按要求通过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上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规定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实施管理。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市融资办)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进行最终审定。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负责受理市政府提出的招标项目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报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将评标结果报市政府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指导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

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设项目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审核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管理、工程预算审批、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确定、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工作。

市城投公司(市融资办)具体负责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委托代建,并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的安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提出。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应根据项目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需求,提出初步设计委托意见(包括建设功能、规模、标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根据委托意见,通过委托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或组织各方面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初步预算和施工图审核造价,提出建设方案招标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标中心依据已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招标最高限价和项目招标计划(含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招标。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城投公司(仅限城投公司融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对招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并对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定、抽取评委和评标监督结论意见进行认定。如有异议,立即中止招标活动。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都要在完成招标程序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重大修改而需要追加投资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额增加超过项目招标合同金额10%;

(二)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方可实施。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的项目或同类项目累计变更签证超过10万元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城投公司和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未按程序办理,对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不得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投资审核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文件;

(二)施工过程中应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资金申请表,附监理签证的工程量单等有关资料。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支付令,由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款(使用市城投融资项目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办理拨款)。政府投资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拨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给付。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在财政部门未批复财务决算报告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对市政府指定审计的重点投资项目,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批复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通过以及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均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凭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时,要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接受审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的招标、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含变更)、施工和竣工验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文件材料应当同时报审计机关备查。

市政府视情况可以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不定期评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流程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投资计划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形成批复和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过程进行公示,公开透明,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突出的,市政府对项目单位和各相关部门根据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9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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