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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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09-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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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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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府法制办有关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市2014年颁布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月,故必须出台新的租金标准文件。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延续性,我局于2018年开展公房住宅租金标准专项课题研究,希望能够充分反映我市社会物价水平、房屋区位因素、住房保障政策等。在进行了大量前期数据摸查、收集、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现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二、《通知》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三、《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免产生歧义,将原“公房租金”、“私房租金”名称调整为现有名称。将原有“公有住房”的表述修改为“公房住宅”。在近年实际工作当中,部分公房管理单位反映“公有住房”存在歧义,故将表述修改为更加规范的“公房住宅”。
(二)公产类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成本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
(三)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此类租金标准适用特殊情况的承租人,需要予以保留。
(四)结合实际情况和近年政策,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相关内容。
(五)将现有明确文件依据给予租金优惠的几种情形列举,以便于基层房管部门进行操作。
(六)做好与保障性住房租金政策的对接。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现时主要是公共租赁房。而公房住宅,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近几年,我市为了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市财政资金建设的空置公房住宅逐步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这部分空置房源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因此,继“233号文”之后,仍然保留了文中“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
(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续期期限为5年。为解决公房住宅租户的住房困难,保持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延续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降低行政资源损耗,本次公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效期确定为5年。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租金标准的地段划分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电梯系数。
四、解读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同一标准,分别调整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在上一年价格的基数上增长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4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4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3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3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对象与时间安排
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统一租赁。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