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顺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意见 | 目 的 | 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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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 | 安顺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依据2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
一、凡2008年3月1日后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应在其开发建设地块内同步实施管道燃气设施,做到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
二、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施工图审查内容,房屋建设施工图中若存在城市管道燃气设施设计漏项或城市管道燃气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房屋建设施工图的审查不得予以通过。
四、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开发建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房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施工。
(一)到安顺市建设局办理开发地块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并由建设局签出意见;
(二)凭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到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及供气合同;
(三)凭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供气合同到安顺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规划局签出意见;
(四)凭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项目分部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凡在管道燃气供气计划范围内,未同步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经安顺市建设局批准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除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六、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工程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七、安装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房屋建设工程成本,由受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2008年3月1日前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合同、供气合同,并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九、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针对较为偏远,根据《安顺市城市燃气规划》及经安顺市建设局批准的近期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建设计划,燃气主管网暂时不能到达、近期内无法实现供气的地段,经房屋建设单位及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申请,安顺市建设局批准后,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但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设计,并在施工中按设计预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否则对房屋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十、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中须明确:管道燃气设施交付使用期限及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处罚责任;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中须明确:管道燃气供气时限及不能按期供气的处罚责任。
你可以把那一小段塑料管改为不锈钢波纹管,那样就不怕老鼠咬漏气,平时不用气的时候把阀门关闭。人工煤气毒性大,万一泄漏容易中毒。天然气基本没有什么大的毒性,万一泄漏不易中毒,但是其比重比空气大,能大量积存...
一般是不会有危险的。有时也要看燃气灶靠在管道的那了。如果太近挨管道的节头处,可能会由于温度使节头处的密封件产生问题,从而导致泄漏,那时就有问题了。
一、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
第 1 页 共 6 页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建设、供气合同 合同编号: 承建方(甲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委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乙方联系人: 手机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安装施工一事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范围、内容 1、工程名称 :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建设项目。 2 、工程地点 :玉环县 街道(镇) 路。 3、工程范围和内容 :小区内(或企业厂区)管网建设,立管、支管、调压 器、流量表等安装。 第二条 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为 : 元整。 (即:¥_________元) 2、用气性质:住宅( )商业(
《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全州管道燃气发展,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道燃气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是迎接中缅天然气入州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求,各县市要加快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二、大理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性建筑(自建住房除外);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
(四)涉及铺设燃气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属地住建部门主管,下同)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审查手续。
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性建筑和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同时设计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二)已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建设项目是否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气源接驳手续;
(三)尚未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或燃气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的项目,是否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燃气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适应燃气市场价格多变的特点,按照以进货价格变动确定销售价格,进销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管道燃气因市场进货价格变动而形成的管道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管道燃气各类用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河源市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辖区,下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公用性质用气和纳入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的工商业用气的计量气价。
第四条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依其成本变动进行顺调。价格顺调是指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涨跌同方向的价格调整(提高或降低价格)。其价格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适应市场变化,简化定价程序,适时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政府适度调控。
第五条 当购进的燃气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定)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定调价程序进行调整。
价格波动是指调价周期之间的平均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条 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计算,以进货(购气)价格变动的增加或减少金额作为燃气销售价格同方向的调价金额。计算公式:
报告期(本次)调整的燃气销售价格=现行燃气销售价格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
进货价格的变动金额=报告期进货价格-基期(上次)进货价格。
进货价格取市区各经营企业的加权平均数。
第七条 加强对进货价格监管。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半年度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实际情况并附原始发票复印件书面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的燃气销售价格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进货价格变动情况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平均降幅和时间达到启动进销价格联动条件时,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的书面申请,若燃气经营企业不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调燃气销售价格申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市场燃气进货价格向下波动的实际情况下调燃气销售价格。
第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后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调价申请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调查、核算、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燃气价格调整决策公布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评估,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对市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价格优惠对象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试行)》(河府办〔2009〕8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2〕181号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坚持建设与营运并重,强化改革创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交通运输
(一)规划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经营年限、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港口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除政府给予经营补贴项目收费价格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港口经营收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按照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三)汽车货运站及物流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二、水资源与环保
(四)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新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的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水库,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水源工程、乡村供水工程,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五)城镇供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投用项目,在确保政府确定的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引民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供排水、垃圾处理价格机制,2013年力争出台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基本实现排水、垃圾处理价格达到市场实际处理价格。
三、供电供气
(七)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源建设、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中小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八)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并与火电厂建立供销关系。
(九)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标参与页岩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四、通信服务
(十)对接国家通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积极争取突破性改革试点在我市先行先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通信服务。
五、教育事业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支持民营企业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后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以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民办教育集团。
(十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或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在教育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该民办学校,用于校舍和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学校建设、资产过户、教育劳务收入、后勤服务等涉及的规费、税费予以减免,其在招生就业、学生待遇、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资助政策、教师职称评聘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十三)对依法规范办学、教学质量高、社会满意度高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奖励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标准为400元/年;市及区县(自治县)财政根据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收费和生均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逐步给予适当公用经费补助。
(十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每年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
六、医疗卫生
(十五)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同等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举办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十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平等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
七、文化体育
(十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艺术院团、体育运动学校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十)将民营文化企业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创建一批产品有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民营文化企业集团。
八、服务保障
(二十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做好行业规划、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工作,简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
(二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三)深化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公共服务成本核算和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服务稳定供给、持续改善。
(二十四)加快起草制定重庆市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条例,为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营运创造有法可依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标准制定、信息统计、规范自律等作用,促进公共服务行业蓬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