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全程电子化审批,逐步开展电子化施工图审查;加强对已下放县(区)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到2020年底,将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新办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认定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提前申请“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进一步落实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住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扶1家建筑业企业;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与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联合成立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类企业在我市深度贫困县和极贫乡镇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等相关资质,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对本地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凡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5家,实现全市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达65家以上。
三、强化建筑业人才培养
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执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编写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定额、国家级施工法(第一主编人)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支持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加强建筑工人培训,住建和人社部门要加大在深度贫困县和极贫乡镇、村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筑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建筑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
四、加快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
加快推进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开工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占比达10%以上。其中,市中心城区占比达15%以上。加快推进安顺市成品住宅建设,鼓励开发企业菜单式多样化装修风格和实体样板房,推行商品房从建设到装修一体化实施,到2021年底,全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精装修项目比例不低于30%。
着力扩大绿色建筑标准覆盖率,自2020年起,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中,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国有投资为主公共建筑应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中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确保202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2021年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源头管理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范围;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住建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提倡“四新”应用
依托大数据发展,开展“智慧工地”创建;以推广应用技术为主要着力点,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全面实现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图审查电子化。搭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2020年实现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力争建立全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渣定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切实抓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个关键环节,不符合磷石膏推广应用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确保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强化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和“挂证”人员。深化招投标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招标程序,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制定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在招投标综合评价法中设置10%的信用评价权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招投标中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市场限制等联合惩戒。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结合省级各奖项评选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安全标准化、项目安全标准化、开展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建活动,实施项目示范带动。到2021年底,力争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获得“黄果树杯”5项,“全省结构优质工程”和“全省安优工程”各15项。
七、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和强化工程账款拖欠治理
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采用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相关减免政策,连续3年在我市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连续3年在我市有在建工程项目,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对其安全措施费实行减半缴纳。推行施工许可办理部分条件采用承诺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申请单位可对资金到位情况、安全措施费、工伤保险、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等进行承诺后先行办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依法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程款。
八、健全用工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全面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离,确保专款专用。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法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九、加大企业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需用好用足已有政策,并研究制定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实施。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扩大抵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出台配套政策,多措并举,确保各项工作发挥实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5日
一、出台背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本地企业实力不断提升,但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单一、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体制机制、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2019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市政府领导对文件作出批示,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尽快制定我市贯彻措施意见。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出台的意义
自2014年9月《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资质等级明显提升、资质结构明显改善、业务范围更为广泛,建筑业经济指标快速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总量从2015年底的94家增加到目前的358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2家,总承包二级企业53家,三级企业140家,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63家。建筑企业的快速发展,助推了建筑业经济指标快速增长,我市建筑业总产值从2015年的22.5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04.57亿元,每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其中2018年增速47.2%,2019年增速为68.7%,位居全省第一。建筑业在安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越加明显。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阻碍发展的弊端不断凸显,我市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方面,建筑业整体水平偏低成为影响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掣肘,建筑行业过去那种粗放的经营模式在今天已经难以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深深感觉到我市建筑市场必须快速地向高质量模式改变,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起草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学习领会(黔府办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总结其他地区经验,通过开展调研,加强与省住建厅对接,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形成初稿后,在住建系统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并修改,同时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1月15日两次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全部采纳。为确保文稿制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201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在充分沟通采纳意见的基础上,对贯彻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文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后对文稿进行精简和具体化,并于2019年12月22日再次组织市直相关单位讨论完善后形成当前的《安顺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送审稿)》。
四、起草依据
重点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
五、主要内容
《措施》提出了具体的9条政策干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施工许可全程电子化审批,规范和简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推进工程审批改革,落实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等措施。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采取领导帮扶,鼓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与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联合成立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支持在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申办建筑业企业;支持外地特、一级企业到安落户。
(三)强化建筑业人才培养。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支持建筑业中高端人才引进,支持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加强建筑工人培训,加大在深度贫困县和极贫乡镇、村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筑技能培训力度等措施。
(四)加快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进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倡商品房精装修。着力扩大绿色建筑标准覆盖,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源头管理制度等措施。
(五)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提倡“四新”应用。开展“智慧工地”创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提升我省建筑业信息化水平,搭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措施;全力推进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
(六)强化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深化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七)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和强化工程账款拖欠治理。积极推进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鼓励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相关缴费上给予减免政策。
(八)健全用工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措施。
(九)加大企业金融财税扶持力度。强化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实施。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等措施。
六、适用范围
《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的施行日期自2020年1月15日印发起,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解读单位:安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00433B
围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突出企业转型升级这个主题一是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国家层面,下一轮企业改革的重点是不断完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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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行业秩序仍不规范,建筑业存在一些问题,为建设美丽富裕的新宁夏,我们急需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确保宁夏建筑质量安全有一个质的提升。
<正>当前建筑业在改革发展中正经历着三场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即技术路径、市场模式和政府监管方式的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同时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三件大事同样应予以关注,即\"一带一路\"倡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及增强信心。因此要结合新时代新形势特点,顺应大势、把握大局、制定大策,努力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深入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 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 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2100433B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市政府每年从年产值超过10亿元且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命名“宜昌十强建筑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强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2.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宜昌建设总部的应优先供应土地;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2019—2021年每年实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超过300万元的,2019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进行奖励,2020年、2021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2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加强与中央在宜企业的联系。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在宜建筑央企联合本地企业以EPC、PPP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5.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全市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省级高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实施地方供热工程,推进华润等发电企业剩余热能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磷石膏建材环保标准、产品质量,着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7.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5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支持市政公用、公路工程类的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尝试开展跨专业相互提供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0.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探索实施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网上异地评标。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1.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诚信与失信记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3.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14.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
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 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人社局)
17.加快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18.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宜昌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宜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宜昌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