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印发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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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印发机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7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本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不知道你要的是不是这个希望对你有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达到文明施工,杜绝事故发生和争创文明工地,特做计划如下:一、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安全目标:1.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
1 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编制示例 1.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示例)参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修订版)和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条例》(第四次修订)编写; 2.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示例)不是最终的文本,作为提示和供选择的内容均用楷体字标出,因此,各项目 部在编写计划时不可脱离实际抄录示例的内容; 3.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应从突出本工程的特点;建立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安全职责齐全、分配到位;准 确识别本工程的危险源并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本项目部自我改进的机制等方面为重点描述安全策划的结 果,并在工程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改。 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示 例)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一、工程概况(用文字介绍): 1.工程地理位置 2.施工内容与性质,工程基本结构状况:(在以下内容中选项) A.民用项目:建筑面积、楼层高度、结构形式,包括安装工程中水、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 201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一、总则 1.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 科学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 委 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 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
年度材料计划是材料的控制性计划,是对外采购、订货的依据,因此要特别注意平衡。
年度材料计划是根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年度施工计划,参照工程结构情况和工期要求,按预算定额或概算定额编制的。编制年度材料供应计划时,应当计算各种材料的需要量;期初、期末材料储备量;经过综合平衡确定材料的申请采购量,据此编制申请计划和采购计划。
对年度材料计划的要求是预见性要强,规格、品种、质量都要确定落实,订货后一般不宜变动。因此编制时应尽量摸清货源和库存情况,既不能留缺口,也不可盲目高估,要实事求是,注意综合平衡。2100433B
【学员问题】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程序的原则?
【解答】1、每年六月份由总工程师主持会议,布置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检修副总工程师。生技。值长组。安监。计划。供应。财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分厂厂长、分公司经理。生技部检修副主任和检修各专工参加会议。由生技部根据上级指示和设备的具体情况,提出下年度设备检修要点。更改工程项目,应修的主要设备检修时间和工期,以及有关经济运行的技术措施重点,安监部提出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重点,值长组提出下年度经济运行措施要点,计划部提出下年度发电计划。最后由总工程师决策,明确全厂设备管理方针,具体目标,下年度设备检修要点。各职能处室提出措施的取舍,编制计划的注意事项,会后由生技部计划专责汇总,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2、各单位根据会议布置的安排意见,组织各班组讨论,并充分听取运行人员的意见,每年六月下旬,提出下年度本单位的安措。反措,节能措施,设备大修非标准项目,重大更改项目和设备重大缺陷一览表报生技部,由生技部审查平衡后,交总工程师批准。重大非标和重大更改项目还应提出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施工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资料。
3、各单位接到批复核定的检修项目之外,组织各班组详细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包括每项工程所需用的器材。人工。费用预算和配件计划(不包括正常储备的配件)汇总后于六月末以前报生技部。
4、七月份生技部各专责审核各单位所提计划,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年度检修工程计划,报生技部。
5、生技部平衡汇总,编制全厂年度检修工程计划汇总表,每年8月15日前经检修副总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
6、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批准的检修项目和费用,安排本年度检修工作。
7、零购计划由各单位提出,经生技部审核平衡。总工程师审定批准,交供应公司组织定货,配件计划由供应公司配件组汇总,经核对库存后,组织定货。
8、年度主要设备检修计划进度表由生技部征求有关单位(机、炉、电、热)意见后负责编制,经检修副总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随同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一并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机。炉。主变检修进度原则上应配套安排。
9、辅助设备检修由生技部统一计划安排。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1个月。
第三十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