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注音】ānquánjiānguǎnjiānchábùmén
【释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统称,包括各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199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104号),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揭牌。2001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2005年2月28日宣布了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同时单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查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
公开电话:84368610、84368110 机构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南湖路1号党政机关办公大楼
一、组织机构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
为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深圳市监察局日前表示,深圳监察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一起,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围标串标、标的虚高等问题,监察部门将严厉查处。该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监察局将会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深圳建筑市场招标秩序。除进行专项检查外,
苏州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门职责说明 1 部门目标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有效支持;在企业内部创造良好的机制, 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2 部门主要工作内容说明 内容 1. 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负责公司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 配合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制定 每年协助总经理召开两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月协助总经理召开安全分析会 负责编写安全生产简报 协助总经理召集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解释事故的原因 2. 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 管领导报告 负责变电、线路、调度通信、配电等专业的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 每年组织春秋两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
全书按照“基础与框架——主体与责任——政策与实践”的脉络,共三篇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管、安全监管学的创立与学科体系、市场失灵与政府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的战略规划与体系框架、政府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安全服务、安全监管的经济性政策、安全监管的社会性政策、安全监管的法律性政策和安全监管的创新实践等。
安全监管主要有五大功能:
为了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对管理过程中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的检查、牵制活动。主要是通过即时纠偏,使管理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为了保证监管活动的有效性,使监管者参与每项具体管理活动,并在参与中实施监管。监管活动要渗透于决策、计划、实施、监督、评价等每一环节之中。如对管理目标,既要检查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还要检查计划的严密性、可行性。这表明,监管的重点是抓源头。
除了检查纠偏以外,还要善于发现和寻找各种对未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因素或潜在因素,以预防、阻止各种错误和偏差的产生和出现,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管理最佳效益的获得。监管就其实质而言,是管理的一项职能,是众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监管与被监管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这一点往往被错误地理解。
监管也是一种反馈,而且是一种及时的反馈,对管理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监管首要是检查,通过审核检查,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偏差,从决策的目标是否先进,计划的安排是否合理,指挥是否得力,协调是否有效,以及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备等各方面都能反馈有关信息。
监管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保障,即使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实现。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对某些利益集团的对抗行为,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有时不得不运用国家行政的手段予以强制性纠正。
制约功能确定了监管的范围,参与功能指出了监管的过程,预防功能突出了监管的重点,反馈功能则为监管提供依据,保障功能则是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管活动的功能体系。
以监管的范围分,可分为一般监管和专门监管;按监管的时间分,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全程监管。科学的监管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运营主体多元化决定的。独立原则,包括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独立,人、财、物独立,以及监察职权独立。组织机构和人财物的独立,是监管职权独立的制度保障和前提。但是,仅有组织机构和人财物的独立,并不等于监管职权在其行使过程中的真正独立。实现监管权独立,还要有科学的程序和制度安排,并形成程序与制度的保障机制。独立原则,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具有统揽性、决定性意义。只有实行独立原则,安全监管才有公正性可言。公正促发展、公正促进步、公正出效益,是已为社会发展史、经济发展史所反复验证的铁律。缺乏公正的监管,是低效甚至无效的监管。
这一原则包括事故公开、事故调查程序公开、事故原因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处理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实施这一原则,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把安全监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与准确度。监管工作实施公开原则,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广阔的参与空间,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必将减少漏洞和失误,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降低监察成本。三是使安全与经济效益真正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在运营中“第一”的地位的真正确立。
实行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情况,等于把各运营者的安全业绩昭告于天下,使安全与运营者的形象和声誉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发育,运营者的形象、声誉对其营销效益的影响,将更为直接。“安全第一”将因赋予了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内涵而真正成为各运营者自觉的理念和行为。四是公开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有利于加强社会对铁路运营者的安全监督。此外,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提高社会与公民的安全意识。实行公开原则,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走出认识误区,主要是走出所谓“正面宣传”的误区。安全监管实行“五公开”,表明国家对人民高度信任,对安全高度重视和解决安全问题的坚强决心,不仅对国家形象丝毫无损,而且有利于树立国家求真务实、民主开放和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形象,是最好的正面宣传。
生产安全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也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领域。它直接涉及到员工(干部)素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和行车设备质量、技术规章、用人(用工)制度、劳动(工作)纪律、运输(劳动)组织形式、产业和经济技术政策、人机工程、社会治安等因素和领域。这些因素和领域的任何变化、变革,都会直接影响运输安全。而这种变化、变革,是经常发生的。这就决定了安全监管不能只是“出事论事”和“就事论事”,要超前研究、超前监管。因此,在进行安全监管体制安排时,在机构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安全对安全研究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咨询机构的需求。这是由监管的预防性所决定的,坚持这一原则,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组织内公开监管制度、监管内容及其监管标准;二是对监管运行中所产生的重大失误、问题、纠偏及有关纠偏措施进行通报;三是提高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四是提出整改措施。
专业监管的重要性,是由各生产专业“隔行如隔山所决定的”,不懂专业的人去抓安全,搞安全检查,只能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即使是问题在眼皮底下大行其道也不能发现。重专业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起来,要把人、劳、财、计、办等综合部门纳入安全考核范围。
第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符合现场运行实际。专业部门抓安全难以落到实处,大致有三条原因:
一是出台的专业规章制度质量不高,与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是规章制度有些超前,这是必要的,职工一时理解不了,接受不了,是可以理解的,这就需要做工作,工作做到家了,规章制度就落实了,安全就有了保障;
三是对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标准,要组织及时学习,开展学标、对标、达标活动,这不光是职教部门的事,更是专业部门的事。
第三,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规章制度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规章制度既是血泪教训的总结,也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安全的源头。因此,安全监管要特别注意指导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与生产安全需要相匹配,并对生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这一原则是“木桶原理”运用于安全管理的结论。因为,最高的安全水平是日常水平,最真实的安全状态是日常状态,最好的安全管理是日常管理。因此,安全监管,要把监管力量放在生产第一线,放在每一个生产岗位,以至重要行业行为。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日常,不要搞什么声势浩大的、大检查式的管理,也不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看报表、看材料上,而是放在加强日常监管上。
这不仅是从人事利害关系来考虑监管的有效性,更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当局者迷)考虑监管的有效性。遵循这一原则,要注意处理好以下权力关系问题:
一是必须权力对权力,即管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否则,没有权力的监管主体总是难以有效地监管有权的监管客体;
二是必须是大权力对小权力,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高效性。一般而言,小权力监管大权力和平权监管,没有大权监管小权力那样具有权威和卓有成效;
三是运用大权力监管小权力必须特别注意监管的公正性。
监管是一种及时反馈。有效的反馈的本质则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因此,
监管主体思想、认识要端正;
监管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
对问题要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弄清因果关系,为纠正提供科学依据;
实事求是做出监管结论和对人的管理水平的评价。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中央提出的构建节约型社会发展集约型经济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行为和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安全监管也不例外。这是因为,安全监管要服务于经济建设,也就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离开了对经济的服务,安全监管也就成了失去皮的“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