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颁布时间 1997年11月19日
实施时间 1997年11月19日 颁布单位 人事部, 劳动部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了解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监督监察工作。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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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类:

1.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统计学、部门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评价技术。

应具备实际工作范围所应掌握的安全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2.劳动卫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通风与防尘、采暖与空调、劳动卫生学和劳动卫生工程学。

应分别掌握防尘技术,防毒技术,噪声、振动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术或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技术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还应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与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

还应分别掌握下列两方面专业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方面: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事故调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有关专业知识。

起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设备故障分析等有关专业知识。

4.安全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计量学基础、误差分析与数理统计。

应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安全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筹学、安全系统控制理论、事故预测原理与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学。

还应分别掌握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事故预测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其他从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专业的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监控、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及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五)除应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类专业技术知识中的一类外,还应了解其他四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第十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安全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解决过科研或生产中安全工程的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3.有对本专业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一般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安全工程的技术资料。

6.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担任其中一项的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加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参加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7.参加过大型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查或验收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审查结论或验收数据。

8.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工作。

9.参加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承担文件起草工作。

10.独立承担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测细则,提供正确数据;或参加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或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11.参加过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项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12.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评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参加过两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5.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较好成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4.在所从事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综合报告对改进安全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多项具有实用价值,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检验或安全工程设施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其结果和分析评价结论通过验收认可。

5.完成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参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技术问题。

7.参加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参加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参加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2.作为作者或译者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译著。

3.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两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跨行业、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常见问题

  •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专业技术资格吗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属于任何级别的专业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是一个执业资格,说白了,就是个门槛,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门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

  • 安全工程专业是什么专业类别

    安全工程专业是偏工程类的综合交叉专业类别。安全工程专业注重培养能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健康环境检测与监测、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 安全工程专业介绍

    安全工程专业注重培养能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监察与管理、安全健康环境检测与监测、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复合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综合交叉学科。1.专业...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参见第九条第(三)款),对本类专业技术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参见第九条第(四)款)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掌握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6.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确认的教材,且应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获奖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获奖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八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通过由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并同时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可申报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一)劳动安全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安全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劳动卫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卫生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三)特种设备

本评审条件中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1997年)包括承压设备和起重设备。

承压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起重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提升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四)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检测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经试验鉴定,对客体的性能特征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过程。

检验是指以单一或多个检测结果为依据,经分析归纳,对客体功能、价值做出综合判定的过程。

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测定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或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测试仪器及其辅助配套装备。

(五)安全系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的“安全系统工程”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中涉及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文献

人事部  劳动部联合发布《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联合发布《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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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为提高我国安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人事部、劳动部于1997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了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导标准《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共有六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评审条件》制定的目的,界定了\"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明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第二章适用范围,即《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人员。第三章申报条件,在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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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劳动部联合发布《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联合发布《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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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3

为提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日前,人事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以此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这个《评审条件》是在劳动部领导的重视关心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作下,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做了大量测评调研工作后制定发布的。《评审条件》共有六章二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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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电气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电气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下同)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在本评审条件中电气工程专业划分为:电机与电器、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3个主要分支专业。

(一)电机与电器专业包括:

1、各种电机及变压器类。

2、各种电器,含接通和分断、控制、切换、检测、保护等电路的电器、电气装置与设备等。

3、其他电气设备、工具、器件,如:电动工具、电加工设备、电加热设备、电光源、电池、日用电器和电力电容器等。

(二)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专业包括: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技术、工厂供电系统(含发电、变电、输电和配电与控制技术、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源技术(直流电源、变流电源、变频电源)等。

(三)电线电缆与电工材料专业包括:电线电缆、导电材料、半导体材料、电绝缘材料和其他电介质材料、磁性材料、超导材料等。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

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

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

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

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二)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运行的技术人员。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包括从事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数据资料和图形图像处理、信息提取及编码规范、数据库与专家系统、海洋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技术人员;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包括从事海洋信息的采集、存贮、咨询、产品的制作、发布及信息传输网络和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技术人员;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包括从事海流、海浪、潮汐、海温、海冰、海上气象、风暴潮、海啸、赤潮、漂油、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或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及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等技术人员。

(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生物与药物,包括从事海水增养殖、新品种培育、病害防治、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药物、生物技术应用研究等技术人员;

2.海水利用,包括从事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及深加工,海水、苦咸水脱盐(淡化),功能膜制备的方法研究、设备(装置)开发、工程设计等技术人员;

3.海洋能利用,包括从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温差及盐差能等研究、设计、开发等技术人员;

4.海洋矿产,包括从事滨海矿产、海洋油气、深海矿产的调查、评估、开采等技术人员;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从事海岸工程和近海工程项目的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监理等技术人员;

6.海洋环境工程,包括从事废弃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海洋防腐、防污、防侵蚀,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防治等技术人员;

7.海洋事务,包括从事海洋立法、规划、区划,海洋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监视、监察、调度指挥等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中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5)国家级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6)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能运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发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分 则

八、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调查与测绘:普通海洋学、地球物理学、海洋气象学、海水分析化学、物理海洋学、海洋生态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学、测量学与海洋测绘、海洋地理;

2)海洋观测与监测: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生物学、生物化学、海水分析化学、环境海洋学、普通海洋学、仪器分析:

3)海洋遥感:普通海洋学、遥感基础、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基础、电磁辐射基础、信号处理、图像处理;

4)实验测试与分析:普通海洋学、海水分析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海洋生物学、微生物学、沉积学、岩矿分析、仪器分析;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普通海洋学、机械设计、腐蚀与防腐、电工与电子学、测试技术、数据采集与处理、计算机与接口技术、可靠性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

6)海洋标准计量:普通海洋学、计量学基础、电工与电子学、基础标准学、标准化工程学、抽样原理与方法、仪器分析、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海洋调查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海洋监测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基本内容。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调查与监测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调查或监测项目从现场作业到资料整理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从现场测量到资料整理和成图的海洋测绘作业全过程;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观测站位选址、项目设置、资料代表性论证及观测方法研究的全过程,或有3年以上审核观测资料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并承担其中某一项的报告编写;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监测应用研究项目;

9)承担实验测试与分析工作3年以上,能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数据;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系统研制、开发、生产的全过程;

11)作为技术骨干熟练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计量检定和质量工作3年以上,熟练掌握计量检定、检验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3)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较大型海洋调查测绘、监测项目,参与资料处理和技术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系统掌握台站观测和资料处理业务,获优秀观测员称号,或取得三个50班(或一个100班)无错情,或从事资料审核、报送连续3年全部无错情;

9)参加完成浮标等观测平台作业方法的改进或资料传输技术研究,提高了安全在位率和资料接收率;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熟练掌握实验测试与分析技术,在实验室互校等技术评比活动中,获得优秀等级二次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海洋调查、监测、监视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参加过一项以上仪器设备新产品生产、质控全过程,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3)作为技术骨干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保证科研、调查、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种以上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开发、生产全过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参加三项以上计量或质量检定、测试、认证,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或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调查与测绘: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海洋地球物理、计算机图形学;

2)海洋观测与监测:海洋环境生态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现代环境海洋学、监测与实验新技术;

3)海洋遥感:空间海洋学、现代光学与光学信息处理、微波物理、红外物理、随机介质中的波传播理论;

4)实验测试与分析:海水痕量分析、富集与分离化学、电分析化学、海洋同位素地球化学;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智能仪器系统设计、弱信号检测、数据压缩与数据通信、系统与控制;

6)海洋标准计量:信息技术标准化、电磁测量技术、现代光学及光学信息处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 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调查、监测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主持实验测试分析项目三项以上,能处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报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或组织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方案设计,并完成现场测量、资料整理、制图的海洋测绘项目二项以上;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0)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主持实验测试和分析项目三项以上,并在实验测试和分析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通过国家海洋计量认证;

8)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海洋调查、监测、测绘项目,并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整理分析和报告编写,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

10)在台站观测技术的发展、观测资料的开发应用、台站业务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1)在浮标等观测平台工程技术方面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器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改进了性能,或提高了在位率和数据有效接收率;

1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在海洋环境、资源和减灾监测等方面的应用研究项目,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海洋技术开发方面,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二项以上成果,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

1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应用、维护大型仪器设备或二种以上中型仪器设备,保证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海洋调查、监测项目的顺利完成,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九、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普通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普通海洋学、网络与通讯、电工与电子学、计算机应用、无线电通信;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普通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天气学、海洋遥感应用。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或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一项以上;

5)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等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参加过一次以上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9)参加过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二项以上;

10)参加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加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在海洋信息或环境预报业务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获主管部门奖励;

9)在海洋环境公益服务和专项预报服务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通讯网络建设等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1)参加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的技术报告二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12)在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中,及时准确,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13)参加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和开发应用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4)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物理海洋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数据库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系统工程、多媒体技术、通讯与电子系统、图形图像处理技术;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海洋数值模拟、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海洋热力学;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7)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从事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5年以上;

9)有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或参加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二次以上的经历和能力;

10)主持完成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经济、环境、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海洋信息、环境预报咨询与决策服务,获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受到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1)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和技术报告三项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在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2)主持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3)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达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生物与药物:海洋生物学、养殖生物学、遗传与育种、微生物学、 营养学、生物化学、有机化学、海水化学、生物统计、药类生物技术;

2)海水利用:海洋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传热学、盐化工业学、化工原理、机械原理、腐蚀测试技术;

3)海洋能利用:普通海洋学、物理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潮汐学、波浪理论与计算原理、电工学与电机学、应用数学;

4)海洋矿产:矿物学、矿藏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球化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普通海洋学、海洋地质学、海洋动力地貌学、工程地质、工程力学、地球物理勘探、工程测量学、污染生态学、环境评价、腐蚀工程、设计原理;

6)海洋环境工程:普通海洋学、海洋化学、分析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生态学、海洋放射化学、腐蚀工程、污水处理;

7)海洋事务:普通海洋学、海洋生态学、环境评价、经济地理与自然地理、航海学、管理学、法学概论。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一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6)有参加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8)参加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技术骨干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参加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储量评估和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部分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参加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参加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1)作为技术骨干在参加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生物与药物:遗传学、分子生物学、药物化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2)海水利用:海洋资源化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高等传热学、腐蚀电化学;

3)海洋能利用:浅海海流动力学、潮汐动力学、海浪理论与计算原理、海洋工程力学;

4)海洋矿产:海洋古地磁学、微体古生物学、沉积动力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地层学、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工程结构力学、水工水力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6)海洋环境工程:环境污染化学、环境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7)海洋事务:国际海洋法、海洋环境生态学、立法学、管理信息系统、通讯与导航。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研、工程、规划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 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

8)主持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10)组织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1)主持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2)有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或海洋生物资源图集编制二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研究、储量评估、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主持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奖励或表彰;

21)在组织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 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附则

十一、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或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教材内容,且应通过考核认定。

十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十三、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十四、本条件中的报告、论文的水平,由本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

十五、本条件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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