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质量目标 (40分) |
1 |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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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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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措施 (60分) |
3 |
质量宏观管理 |
质量发展规划制订与实施 |
质量安徽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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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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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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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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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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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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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安全监管 |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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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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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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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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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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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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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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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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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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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基础建设 |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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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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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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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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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6 |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
备注:1.“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市场秩序被破坏而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特点是某一个区域同类企业较多,生产工艺或经营产品相似,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一致,一般范围指一个乡镇、一个县或一个市。
2.“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市场领域整体秩序被破坏而产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包括由于顶层设计缺失、市场竞争无序、经营者普遍违规和不诚信、消费者不成熟等因素造成的整体性混乱状态。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徽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等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日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工程部全体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1、工程前期进场管理程序:(1)进场前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工人住宿等问题组织安排不当而影响进场施工的,扣0.01/次;(2...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可以的,放心使用吧。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11 〕13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 委(局): 自 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 2005? 232号 ),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 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 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 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 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 2010? 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 合同造价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签章) :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业主代表(签章) : 年 月 日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现场评审考 核组意见 组员(签字):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厅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基础建设。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立足安庆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等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资料审查、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考核对象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通报考核对象和市直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100433B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4〕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促进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监局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自评情况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有关单位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监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