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安徽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3-05-28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199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皖政〔199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资源是立国和人类生存之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保持水土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目前,全省尚有2.4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治理,而且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发生,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与实施“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计划、财政、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能源、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力量,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要尽快制定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保障《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预防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做好全国管所和重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防患于未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得审批立项。开展预防监督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划出20%,列为预防监督专项资金。

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要广泛发动群众,植树种草。各级掌握的农水经费,应结合本地实地,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地方,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林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工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已安排库区返还经费的,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要改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发展基金,实行部分项目有偿扶持,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规划,明确重点,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在加强预防监督的同时,要搞好重点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各级水保部门要作为重点来抓,组织力量,精心规划,分期实施。实践证明,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并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条成功之路。各地要把水土保持与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突出经济效益,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业、饲养业,促进山区经济高速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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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10】43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10】43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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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10】43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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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苏政发〔1989〕45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文件),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问题。

我省钢铁企业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凡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交国家财政。钢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应。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省计经委和冶金厅、物资局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按季通报合同执行情况。省重点钢铁企业由省冶金厅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计划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问题。

我省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委托物资部门所属省、市、县金属材料公司实行专营。各级物资部门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和省、市、县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县以上经协委(办)所属现有的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可有两个),经同级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代理经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由省物资局下达和组织订货;国家和省投放的计划外部分,由省金属材料公司按省计经委、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省投放市、县的资源及市、县自行组织的资源,分别由市、县专营单位按同级计经委和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物资系统内允许代理经销的单位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原则上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余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可以销给本系统企业,多余部分交专营单位销售。经协委下属的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按同级计经委的指导性计划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交专营单位销售。

三、关于对部分计划外自销钢材实行定向销售问题。

为了保证省内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商定,从钢铁企业自销钢材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产需衔接,定向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问题。

凡是经营钢材(含钢坯、生铁)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清理整顿对象。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四种钢材”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一)省、市、县物资部门所属金属材料公司,生产资料(物资)服务公司,外资(三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基建物资(含农房建设)配套承包公司,金属回收公司,拆船公司,物资贸易中心(商场),物资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金属的企业以及供应网点;(二)为本系统企业和单位服务并承担供应任务的省、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一个物资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为省冶金炉料专业公司和省冶金工贸中心两个);省、市、县经协委(办)在具有经营条件的供销机构中指定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市、县指导性分配计划以外的协进钢材,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允许自销的钢材);(四)省、市、县供销社所属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五)受县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和乡(镇)企业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本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和同级物资部门共同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现有钢材经营单位要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营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查。不属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而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停止采购钢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不申请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应按下列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首先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请县以上物资部门归口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持物资部门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过清理整顿,对不准继续经营钢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存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售毕,逾期销不完的,交指定钢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对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其钢材和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要抓紧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求四月上旬结束。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后,需要新增的钢材经营单位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五、关于钢材市场问题。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把钢材市场办成开放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钢材交易场所。钢材市场的设置,原则上各市和计划单列市各设一个,南京市设两个(含省钢材市场,省钢材市场设若干个交易所)。钢材消费量较大的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设一个钢材市场。

六、关于钢材市场管理问题。

以下钢材(“四种钢材”除外)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省、市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和冶金企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共同批准用于换取必不可少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所需钢材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用地方外汇、调剂外汇进口以及自行组织的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六)省、市、县经协委(办)下属的供销机构组织的钢材(由省、市、县计经委纳入指导性分配计划除外);(七)其他企业经物资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组织的钢材。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销售,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包括咨询服务)交易,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七、关于钢材价格管理问题。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国家最高限价,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中央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用地方外汇(含调剂外汇)组织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定价销售。

八、关于开源节流问题。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增产钢材。各有关单位要大力组织开展钢材剪切套裁、节约代用和边角余料回收利用等业务。要认真执行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对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包装、装璜所使用的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九、关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问题。

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经营、专营、代销单位销售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等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予保护。对不执行国家规定,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给予重罚,没收其全部货款,并建议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物资企业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

十、关于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应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统一发布信息,加强宏观管理,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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