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是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在使用完省下达该市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况下,为启动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急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下达、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县(市、区)申请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皖北三市七县(指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和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濉溪县,下同)区域内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项目投资主体的实际到账资金应超过注册资本的70%(高新技术类项目超过50%)。

(四)项目位于市区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300万元;项目位于县(市)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200万元。

皖北三市七县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

(六)项目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七)项目的环评文件已经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八)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半年内实施供地,且主体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并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第七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四)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情况简介。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资金到账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申报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说明,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说明等。

(八)项目所在地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九)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 点供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下列项目:

(一)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直接调度、督办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且已列入当年省“861”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投资强度大、效益好、占地面积小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一)上一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比例超过15%的。

(二)未办理用地手续即违法违规动工建设的。

(三)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以及房地产等开发类项目等。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年限、当年投资数额以及投资强度等情况,计算确定拟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亩。

第十三条 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逾期未办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自行失效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8-9月,对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市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并相应扣减该市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

第十七条 已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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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资金

(人民币、美元)

其中到账: 万

项目选址地点

(乡、镇、街道)

总投资(人民币、美元)

其中:本年度投资

主要建设

内容和规模

产业政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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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况

审批(核准、备案)

机关及文号

拟申请点

供计划情况

用地总面积(公顷)

其中:农用地

其中:耕地

县(市、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呈报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

  • 求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什么啊?

    主要有以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

  • 求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什么?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文献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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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 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 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 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 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 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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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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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2006 年 12月 15日 16 时 35 分 6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建立,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名册,纳入省评标专家名 册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打破地区和行业垄 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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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三)项、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十、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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