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0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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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03年6月25日 | 发布单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3年6月30日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4年12月31日后,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南、黄山、淮北六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7年12月31日后,其他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2003-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2003-06-25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有: 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板、石膏砌块、陶粒砌块、烧结多孔砖、页岩砖、实心混凝土砖、PC大板、水平孔混凝土...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有: 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板、石膏砌块、陶粒砌块、烧结多孔砖、页岩砖、实心混凝土砖、PC大板、水平孔混凝土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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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砖类 (一)非粘土类烧结多孔砖 (符合 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粘土类 烧结空心砖 (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二)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 JC943-2004技术要求 )。 (三)蒸压粉煤灰砖 (符合 JC239-2001技术要求 )和蒸压灰砂空心砖 (符合 JC/T637-1996技术要求 )。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GB8239-1997技术要求 )。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GB15229-2002技术要求 )。 (三)非粘土类烧结空心砌块 (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 )。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符合 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 (五)石膏砌块 (符合 JC/T698-1998技术要求 )。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符合 JC862-2008技术要求 )。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4号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已经 2007年 8 月 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 8月 24日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 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 使用 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鼓励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生产规模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
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
鼓励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省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空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轻质(复合)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高孔洞率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
(六)国家和省上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质检机构检测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逐步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设区的市(兰州市除外)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5年7月1日起,不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域内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各类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在工程项目主体竣工30日内,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核实验收后,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和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有关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上缴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企业,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征收、上缴、使用或者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县城以上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乡镇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简称“城市‘双禁’、农村推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实行省、市、县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强行业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创新举措,扎实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活动
(一)继续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活动。承德、唐山、沧州、衡水4市年内按照省级层面新型墙体材料下乡宣传千里行活动的模式,依托所属重点县举办新型墙材下乡宣传,不断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百姓提高认识,自觉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建造自建房,努力使新型墙材在农村得到规模化应用。
(二)引导绿色消费。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以装配式建筑、绿色农房等试点示范工程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绿色建材在乡镇农村自建房建造中的应用,加大利用新型墙材(技术)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宣传力度,引导建筑业和消费者科学选材,形成便利的绿色新型墙材消费机制。
三、示范引领,发挥重点县先试先行的积极作用
(一)突出抓好重点县工作。各市要加强对2016年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县(市、区)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重点县完成协议内容,落实申报要求,于6月中旬前全部完成核查验收,并报省墙改节能办备案。
各市要指导2017年度21个重点县(市、区)做好各种形式的新型墙材(技术)下乡宣传活动。实行政府主导,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新墙材生产企业、建筑企业、乡镇政府、农村代表积极参与,做到影响本地,辐射周边。要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制定时间表。《2017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县(市、区)工作计划安排报表 》(见附件2)及活动方案,于4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省墙改节能办。
(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以绿色建筑为载体,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技术)。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应用新型墙材示范。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建设一批技术先进、引领作用强的装配式建筑围护结构示范工程,重点做好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建筑适用的围护结构配套墙材体系应用试点。在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特色小镇、农民住宅防灾减灾节能改造等工程,开展新型墙材应用试点示范,引导农村自建房中使用节能环保、安全便利的新型墙材。
四、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
(一)完善产品体系。各地要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能一体化装配式墙体材料及其围护结构体系,加强内外墙板、叠合楼板、楼梯阳台、建筑装饰部件等部品的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
(二)完善标准规范。适用装配式建筑内外墙板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管理一体化的需求,促进关键技术转化为标准规范。
(三)搭建创新平台。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型墙体材料创新体系。鼓励墙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互动,组建产业发展联盟。
五、积极探索,搭建“互联网 墙材”平台
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研究搭建“互联网 ”的墙体材料信息化平台,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集产品选用、施工应用、买卖交易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信息系统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工程数据库等。
六、强化宣传,提高全民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意识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公众对墙材革新政策的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创建供需方微博、微信平台,搭建企业间、企业与百姓间多方沟通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行业资讯、科研成果等,为老百姓建房提供便利的信息通道。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