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有关取消收费和免费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了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再收取学生借读费。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取消住宿费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免收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严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外,擅自核定教辅材料(包括印制作业等)及其他教学用品价格。
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
各地要加强高 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制定高中学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搭车收取或加收任何费用。
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继续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有关学校落实国家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的政策;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以及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安徽省物价局
2009年2月1日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文 号:皖价电〔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2-1
执行日期:2009-2-1
各市、县物价局:
近 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春季开学在即,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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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安徽省物价局,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199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皖政〔199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资源是立国和人类生存之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保持水土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目前,全省尚有2.4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治理,而且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发生,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与实施“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计划、财政、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能源、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力量,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要尽快制定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保障《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预防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做好全国管所和重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防患于未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得审批立项。开展预防监督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划出20%,列为预防监督专项资金。
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要广泛发动群众,植树种草。各级掌握的农水经费,应结合本地实地,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地方,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林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工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已安排库区返还经费的,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要改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发展基金,实行部分项目有偿扶持,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规划,明确重点,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在加强预防监督的同时,要搞好重点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各级水保部门要作为重点来抓,组织力量,精心规划,分期实施。实践证明,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并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条成功之路。各地要把水土保持与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突出经济效益,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业、饲养业,促进山区经济高速高效的发展。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体制变化,加强民爆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爆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民爆行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出厂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二、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即以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和税金制定。最高综合差率为35%,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可在不突破省定最高综合差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综合差率,报省物价局备案。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税金。
综合差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仓储费率、利息率和利润率。税金按国家规定征收。
三、规范民爆器材服务收费管理。民爆器材服务收费指民爆器材自经营企业仓库出库至用户指定作业点完成爆破过程中的收费,分配送和爆破服务收费。
民爆器材的配送、爆破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民爆器材原材料收费标准参照民爆器材收费标准执行。
五、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除实施配送、爆破服务的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配送、爆破服务费外,不得在销售民爆器材时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器材价格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原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转发〈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工字〔1995〕第15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2100433B